借用別人資質法律責任的承擔規定_借用資質招投標違法嗎?
特邀律師
從法律上講,承攬工程資質是準入承攬工程的前提,也就是講有多大的能力干多大的活。首先,將資質借用給別人而自已不親自參與,那借出資質的人就存在明顯的過錯,那么借出資質人肯定要在其職責范圍內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而作不資質的借用人,明知自已沒有能力從事或承攬某項工程或工作,自身存在弄虛作假,其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和發包人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施工合同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都應該由實際施工人來履行和承擔,所以工期逾期、安全事故、質量缺陷責任等應該由實際施工人來承擔。 《建筑法》第66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因此,實際施工人與出借資質的企業就工程質量、安全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作為出借資質的企業還會受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借用資質是規避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系違法行為,應當制止。出借方是授權人,知道出借的法律風險,應當承擔責任。
我國《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和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由此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隨償。
借用本來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當然有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l)責令改正。這里講的“責令改正”,是指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建筑施工企業收回其轉讓、出借的資質證書;對使用該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簽訂的工程建筑合同應屬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2)沒收違法所得。這里講的“違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處罰款。行政執法機關在對建筑施工企業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還要對其處以罰款。
(4)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因素,可以給予建筑施工企業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
(5)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6)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即兩者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均須全面承擔清償的責任,損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任一債務人在債務未清償之前均負有全部清償責任。
一、企業的資質,是企業可以從事某項專業工作的資格證明。比如建筑企業從事建筑投標、施工的資格證明,代表企業在某個建筑領域的等級及可以承攬工程的范圍。因此,企業資質,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比如,他人以你企業的名義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你企業和法定代表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民事責任),慎之。
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規章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