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辭退當月工資怎么算_被開除后養老金怎么算?
特邀律師
謝謝"馬全發2"先生邀請。關于"被開除后養老金怎么算"的問題?
不用算(只要沒有被逮捕判刑)。
自已提上檔案,開除處分決定,到所在社區(鄉鎮、街道)勞動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到達"4050(女40周歲男50周歲)"人員標準時,繼續享受下崗失業人員102項優惠政策。
為什么這樣做呢?
一是由我國的企業管理制度決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
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職工受到開除處分,只是開除了在某個企業(或單位)的工作,失去了在這個單位工作和領取工資、享受福利、繳納社會保險的相關權利。
這個人由有單位的工作人變成了無單位的社會人(開除處分僅是違反了企業的相關法律,受到刑事處分承擔刑事責任后也是社會人)。
國家和社會仍然收留和容忍他,使他們在社會上改過自新,重新生活。這些人在單位時,巳經給予了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一旦開除,就什么都沒有了。
但在單位工作時巳經給予了的工資福利待遇和繳納了"五險一金",誰也沒有權力剝奪,也不能剝奪。
也就是說,開除了,卷鋪蓋走人即可。
二是開除與辭職、辭退的區別。
開除是當事人違反了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是一種最為嚴歷的行政處分(與刑事處分只有一步之遙,或在受到刑事處分之前必須進行的行政處分);
辭職是員工個人對企業或單位提出的一種辭去工作的意見,也可以視為員工個人把企業或單位開(除)了,是職工(當事人)的主動行為;
辭退雖然是企業(或單位)的主動行為,但不是行政處分,是根據合同或企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撤消合并精筒)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種行政行為。
辭退員工是要給予一年一個月的工資辭退費的。
因此,員工被開除后,工資、福利、獎金、"五險一金"全部結止到當月(當月15日之前被開除,給予半個月工資; 15日之后被開除處分給予一個月工資)。
三是開除的當月即持人事檔案到鄉鎮(街道)勞動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十二個月(一年)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十八個的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失業保險金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24個月。
這是因為當事人在企業工作時只要繳納了"五險",開除后便可直接領失業金,與企業無關,該錢是國家從失業保險金中依法支付的。
同時當事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國家免費為其辦理全國通用的《失業就業優惠證》并享受102項優惠政策(其中"4050"人員養老、醫保兩大險享受60.7%的政府報銷),直到退休。
管見了。
我的觀點是這樣的,工作了一個月,被老板辭退,這種情況是可以正常領到工資的!
1.工作一個月,應該是還在公司的試用期內,也就是用人單位如果感覺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是可以解除用人關系的,當然你也可以正常的辭職,因為這個時候還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工資應該正常計算,不能以任何理由無端克扣。
2.一般公司HR都是很懂勞動法的,他們不會隨意扣下你的工資,即使辭退你也不能,如果你這種情況老板不給你工資的話你完全可以去相關部門申請仲裁,實在不行就去起訴,有理走遍天下,工資肯定可以要回來。
希望可以幫到你,勞動者要勇敢的捍衛自身的權利!
由于公司的原因被辭退,你在公司工作兩年了,公司理應補發給你兩個月的基本工資,除了人正常上班的工資外。你是4月12日被辭退的話,一般的公司是按你實際的工作天數算給你工資如果是由于你自身的原因被公司辭退的話,那么公司可以不補給相應的工資,當然,當然,如果你的事情非常嚴重,公司也可以連你當月的工資也不給你,這個要看你和公司的合同當時訂的情況和一些條例
直體勞法的真實法律法規是怎么結算工資的,法幫忙把具體情況詳細說明好嗎?
這個問題雖然普通,但確實是很多員工關心的話題。現在說說很多企業通常的做法,一般來說,不管什么時候發,怎樣發,只要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怎么發都可以。
第一,在工資日發。離職員工經單位批準,按照單位的離職流程辦理完相關的程序,當月的工資會按照員工考勤進行核算,到發工資日一并打入離職員工的工資卡中、
第二,離職前結算發。個別公司在員工離職前,只要辦理完相應的交接和工作手續,滿月的,人力資源部會根據考勤,立即進行核算,通知財務在離職時一并將工資打入個人賬戶或是現金結算。
第三,人性化管理。還有的公司管理比較人性化,在員工離職時,只要辦理完了相關的手續、面談后,根據離職者對公司的貢獻,除了贈送禮品外,還要多給離職者發一個月工資。
第四,暫時不發的情形。如果離職者之前在單位有借款,或因個人負責的業務有未收賬款等情形的,如果在離職前未還清借款,未收賬款未進行交接或是交接不清就自行離開的,單位有權暫扣本應領取的工資,直到回單位辦清交接手續為止。嚴重的單位還可追究離職者的法律責任。
第五,勞動糾紛。離職者按照單位要求,合法辦理了離職手續,單位借故有意拖延甚至不發離職者工資的,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提請勞動仲裁。
總之,只要離職者按照單位的離職程序辦完相關的離職手續,單位就應依法、按期發放離職者的工資和獎金。
1、公司的原因辭退你的,要支付你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合計5個月補償。
2、如果違反辭退的兩倍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即4*2=8個月補償
3、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4、沒交保險的,補繳保險
5、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有的地方超過一年就不能要求了,有的地方還可以。你已經過去4年了。估計困難。問下當地的勞動部門比較準確。只能祝你好運了。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開除的,是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需要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