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對方虛假訴訟如何提供證據_如何舉報虛假訴訟?
特邀律師
民事案件,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法庭審理案件時,被告可以不舉證。
如果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原告虛假訴訟行為,被告可以向司法機關控告原告虛假訴訟行為。一起民事借貸糾紛案件,原告以被告借款不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借款5萬元。原告向法庭提供借條、收據,證明被告借款5萬元。一審法院判決后,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期間找到我們代理,我們查明借條和收據與客觀事實不符,屬于原告雇傭社會人員脅迫簽訂的。我們向當地公安機關控告原告敲詐勒索,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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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一一(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訴訟程序問題)
該案既然系"終審時"(二審)發現該案系原告方偽造證據虛構事實證據提起的“虛假訴訟",案件受害當事人一方自發現后應立即向該案的終審法庭(如上訴后經過二審)當庭提出一審時該案原告方涉嫌偽造證據提起的“虛假訴訟",要求終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以本案己構成虛假訴訟犯罪為由提出“撤銷原判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訴訟請求,由二審法院作出上述兩項裁定;
如果本案確系"終審了"才發現系原告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提起的“虛假訴訟",該怎么辦呢?依我之見:既然是“終審了",也就是說本案己經法律生效了,那么受害人就應當以本案系虛假訴訟犯罪為由向“終審"法院提出撤退生效判決的“再審申請",由終審法院依法再審撤銷二審生效判決并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或受害人依法向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檢察院申請抗訴,由受抗訴的高級法院審理裁定發回終審法院裁定撤銷二審生效判決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此案;
而一審法院接受"終審"法院上述裁定后,經重審確認該案確系虛假訴訟并由一審法院重審此案時裁定:“發現本案己涉嫌虛假訴訟犯罪丶中止審理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發地公安機關受理一審法院的裁定和全案材料后,公安機關有權依職能管轄立案偵查丶依法追究偽造證據虛構訴訟的民事原告的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舉報,對‘虛假訴訟’不起任何作用!‘’
依我之見:受害人‘’必須親自參加庭審‘’,才能揭穿虛假訴訟中的‘’假證據‘’,并當庭要求法庭以‘’虛假訴訟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能促使法庭裁定‘’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一,因為‘’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以虛構事實進行民商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丶管制。
二,為什么受害人必須親自參加對方提起的虛假民商事庭審呢?因為一一:
不參加庭審,受害人(你)怎么知道對方偽造了多少‘’假證據‘’?
不親自參加庭審,受害人(你)不當庭揭穿對方偽造的假證據,并拿出真憑實據,法庭又怎么知道對方起訴丶當庭出示的證據是對方偽造的‘’假證據‘’?
不參加庭審并當庭向法庭提出‘’中止審理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求,法庭有可能僅僅作出‘’駁回對方起訴‘’而了結此案,而不再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
所以,不需要所謂‘’虛假訴訟‘’舉報(公安機關不會受理舉報),只需要當事人(受害人)親自出庭揭穿對方虛假證據和出示自己的真實證據即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虛假訴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