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對方諒解能免刑事責任嗎_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屬諒解,是否會追刑?
特邀律師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取得民事賠償諒解書后檢察院有權決定不予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嗎?
這個問題,檢察院有權決定,但是會非常慎重。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有這樣一些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幾種情況,對于一起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來說,很難符合條件,因此檢察院作出這樣的決定是非常慎重的,因為類似的案件很多,關注的人也很多,檢察院受到的壓力也大,貿然決定不起訴,搞不好會惹出很多麻煩。
司法實踐中,對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有取得受害者刑事諒解的案件,多數情況是符合緩刑條件的從輕判處緩刑,不符合緩刑條件的從輕判處徒刑。
依我之見:‘’這種逃逸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并加重處罰應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徒刑‘’是必須的,為什么說加重處罰追刑責是‘’必須的‘’?
一,根據《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處七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而本案例所提行為人犯罪,雖有取得家屬諒解并積極賠償的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但并無減輕或降格處理的‘’法定情節‘’,而這種惡劣的逃逸致人死亡在法律上恰恰叫‘’加重處罰法定情節‘’。因此,依法應加重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判處‘’。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1,(條件)因民間糾紛,刑法四、五章,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性犯罪。2,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可分別建議減輕或免除處罰。3,情節較輕的檢察機關可作‘’不起訴‘’。而本案例‘’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從主觀上講系‘’故意(間接故意)‘’,從犯罪侵害法益上看是侵害的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安全類罪‘’,從法定刑上看依法應判處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從上述犯罪侵害法益丶主觀故意,還是法定刑的規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使死者家屬獲得了積極賠償并諒解請求不予刑事處罰行為人,本案也不符合"當事人刑事和解‘’免除處罰或不追責的法律規定。
綜上分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系危害公共安全,主觀惡性極深的故意性犯罪,社會危害和影響極大,加重追究刑事責任是‘’必須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有不當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我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已經有20多年,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關于你提到的沒有違章行為,但是認定為交通事故主要責任。
我覺得這種事情是不可能發生的。因為在我們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很多當事人都認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是沒有任何責任的,其實判斷這個問題也很簡單。
當事人只需要看一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最后一段。在這里交警部門在責任認定書上會清楚地寫出你在交通事故中的違法行為有哪些,因為什么原因給你認定了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如果你對責任認定不滿意。
我們國家的法律也是賦予了你很大的權利。您可以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后三日內向上級機關提出復核申請。申請的方式有兩種,可以將申請書遞交給你的辦案民警,也可以將申請書遞交給上級事故處理機關。在國家法定的工作日之內,上級機關會對責任認定的公平性合法性進行審核。
關于免于刑事處罰的問題。
在我接觸的交通事故處理案件當中。以前有很多死亡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在人民檢察院是免于起訴了,主要理由是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不大。但是目前檢察院對于交通肇事罪的免于起訴非常少。最終你的案子將會移交給人民法院進行刑事判決的。鑒于你已經取得了對方的諒解書。在這起交通事故中,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很有可能是判緩刑的。
我的個人建議。
作為駕駛機動車的司機朋友。每一個人都是在駕校受過正規培訓,而且是參加了交警部門的嚴格考試而取得了駕駛證。每一個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應該隨時牢記在心。因為當你駕駛機動車時,你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被社會所造成的危害會是極大的。
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目前的民事賠償上,為了取得諒解書,很多駕駛員在保險公司賠償結束之后,又自己拿錢來補償死者家屬。從這一點中我們可以看到,一起死亡交通事故,不但對死者家屬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而且對駕駛員經濟也帶來了很大的損失。
以上就是我對這件事情的個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還希望大家在評論區留言。
依我之見: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系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公訴案‘’件,而非刑事自訴案件。因此,刑事公訴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和法律來決定,死者家屬是否諒解,不是公訴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必要條件‘’。
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凡危害國家丶公共安全丶社會秩序丶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等‘’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法提起公訴,叫‘’刑事公訴案件‘’。
作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法是否提起公訴的標準是什么呢?其標準就是依據我國《刑法》之規定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的事實是否清楚丶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丶合理懷疑是否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之行為是否確己構成犯罪,犯罪情節和后果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非‘’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而作出‘’法定不起訴‘’,或者其‘’情節輕微‘’雖己構成犯罪,鑒于犯罪具有法定減輕丶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又稱為微罪不起訴)。
二,‘’交通肇事案‘’,在我國現行《刑法》分類時位列于分則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條‘’危害公共安全‘’類罪中,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的嚴重刑事犯罪,根據法律和上述辦案規定該罪是刑事公訴案件,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權在代表國家的檢察院而非死者家屬。假設本案例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無證丶醉酒駕駛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制裁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肇事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假設事后死者家屬諒解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在處理該案件時依法仍必須提起公訴,而不能濫用職權違法對該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訴。
三,可能有網友會問:根據我國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除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案件,亦可達成刑事和解的基礎上檢察院可以根據死者!家屬的諒解請求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為什么我仍然要說家庭諒解請求不是檢察院不起訴的必要條件呢?因交通肇事逃逸,根據《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逃逸‘’情節主觀上是故意的,量刑時法律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即必須對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死者家屬是否諒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說死者家屬就即使諒解了犯罪嫌疑人而請求司法機關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檢察院認為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情節惡劣丶后果嚴重,依法必須提起公訴的,仍須提起公訴。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