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個月傳喚都談什么_取保候審期間是一個月被警察傳喚一次嗎?
特邀律師
一、取保候審并不等于撤案或者是被撤銷(不移送)起訴,這是兩個概念。取保候審,是需要保證隨傳隨到的。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只是相對拘押在看守所而言,有更多的人身自由,但案件并不中斷偵查、起訴和審理。
二、取保候審是有最長期限的,一般12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會否被起訴,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和嫌疑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不會被移交到檢察院;移交到檢察院后,檢察院審查發現可以免于起訴的,也不會被移交法院起訴,或者兩次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的,仍然無法達到標準的,也不會被起訴。
(這個要看你案件的具體情況,建議直接咨詢檢察官或辦案人員,或者留言再咨詢,也可以找律師代理,他會幫你分析案情的。)
這種情況很可能是公安機關掌握新的證據進行的傳喚,但是一般只要已經辦理了取保候審的都不會有什么事的
根據取保候審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后,不得終止對案件的偵查,派出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詢問,屬于正常的案件偵查工作。
從您的簡單描述來看,既然是檢察院傳喚前去,按理來說,現在案件應該已經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應屬于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傳訊,主要是訴訟階段變更后的一個程序性告知以及相關訴訟權利的告知,當然案件的承辦檢察官,也會對當事人做一番簡單的訊問筆錄,往往針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問詢當事人的態度。而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的傳訊,屬于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一個正常訊問,在訊問的主要內容上,可能有大部分相同。只是說,從訴訟程序的主導主體來看,二者確實存在不同。
以前也回答過類似問題。
簡單明了地說:取保候審只是刑事強制措施的手段之一,而不代表案件審查終結更不代表定罪量刑。之所以采取取保候審可能是因為偵查機關所掌握的證據尚不充分無法進入下一訴訟階段,但是辦案時限又臨近屆滿,就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按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在一年當中,偵查機關并不是停止調查,如果發現足以定罪的新證據或者被取保候審人員再犯新罪的話,偵查機關都會對被取保人改變強制措施。
那么,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再次傳喚被取保人,可能有以下幾個情況:
一是,可能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了新的證據,使案件有了進展,公安機關自身或是公安機關在提請檢察院后,有了新的決定,將嫌疑人傳喚至公安機關后,會對嫌疑人改變強制措施,可能是執行逮捕,可能是該為監視居住。
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并不停止對案件偵查,那么在此期間,公安機關會傳喚嫌疑人進行訊問等偵查工作,工作完畢后,如無其他變化嫌疑人可以回居住地。
三是,取保候審期限一年,期限屆滿前,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工作沒有新的證據證實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故傳喚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恢復正常。
以上只是幾種可能性,具體的情況還是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但是,無論是什么情況,被取保候審人員必須做到“隨傳隨到”,無正當理由不能出現傳喚不到案的情況,否則,無論是什么案件情節,都要依法改變強制措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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