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員工拒絕續簽_合同要到期了,公司不續簽怎么辦?
特邀律師
當然可以,企業還巴不得呢,因為你連離職都在幫公司節省開銷??!
01 從法律角度上分析,你本可以獲得不少的經濟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本法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續簽而且也并不想續簽的話,就已經需要向你承擔經濟補償,工作1年補償1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算,以此類推。
可見,如果你直接走人,就將損失這一筆不小的經濟補償。
02 從事實操作上,不同情況下該如何處理才能最大化勞動者的利益
- 如果你想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簡而言之,也就是說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實際上勞動關系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獲得經濟利益的,也就是滿一個月后可以獲得雙倍工資,所以這段“事實勞動關系”存續的時間越長,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多。
所以如果你想留,完全可以繼續在公司工作下去,畢竟可以領雙倍工資,何樂而不為呢?
- 如果你想走:
依舊應該先向公司提出續約的要求。
如果公司表示愿意續約,那你則可以選擇續約,領應該領的工資,之后再提前三十天辭職即可;
如果公司表示不愿意續約,那你就可以根據一開始提及的內容,向公司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之前你在沒有勞動合同下工作理應獲得的收入。
最后提醒一下,千萬不要直接拍拍屁股走人。本來在法律上,你是占優勢的一方,因為公司不提續約,不管怎么樣你都應該獲得相應的權益保障。
但如果你直接不打招呼走人,很可能會涉及到公司機密泄露、工作交接問題等,一旦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就不是勞動合同法上這些經濟補償可以覆蓋的,完全得不償失。
遇見問題,我們應該想的,首先是自己在法律上是否受到保護。我國勞動法大多數情況下,是保護作為弱勢的勞動者的,所以不必害怕和逃避,直接和公司交涉和溝通,就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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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和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沒有提出不簽訂的單位應該續簽
勞動者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到期后,勞動者沒有過錯,單位應該續簽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的規定,4是對勞動者保護的措施!
二,勞動合同在十年以上的,到期后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終身勞動合同
這也是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這樣的法律條款,有利于勞動者。也防止了黑心老板卸磨殺驢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是法律對勞動者的保障。
三,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承擔違約金和勞動補償金。
違約金和勞動補償金勞動法都有嚴格的計算辦法,對于單位違約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需要更多的了解勞動法和處理勞動爭議的經驗,請私信我,我們一起探討!
疫情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給續簽,下面分幾種情況來進行分析。
受疫情的影響,很多企業宣布破產裁員,北京一家KTV歌王宣布破產,大眾汽車在中國的生產工廠關門,餐飲業停業,開門遙遙無期。中小企業沒有業務,人工成本,房租成本高,無力周轉,只能通過裁員來降低人工成本,減少支出,可是企業裁員也要合理合法,經過合法的程序,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企業來說也是一筆不少的支出。疫情期間,國家出臺了穩就業穩企業的優惠政策,像免征或減半征收養老、工傷、失業社保費,緩交社保、公積金,穩崗補貼等。企業盡量少裁員甚至不裁員。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需要支付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情形外,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到期與勞動者終止合同,不續簽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標準,按照干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終止的情形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幾種情形,即使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應該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支付補償金。比如孕婦在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勞動者患病在醫療期內的,順延至醫療期結束。
也就是說,屬于以上情形的,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而提前終止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或勞動者不要求履行的,應支付給勞動者2倍經濟補償金,干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三、關于勞動合同到期,應該支付補償金還是賠償金,還取決于勞動合同簽訂的次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三次簽訂時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一條款,也說明用人單位的終止選擇權問題,一般認為第三次簽訂時用人單位無終止選擇權。也就是說如果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選擇簽固定合同的,那么第三次合同到期時,企業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
企業不續簽合同,我們也不要過于抱怨,我們合理合法的去爭取自己的應得利益,同時我們可從這一份工作經歷來做一段總結:為什么“受傷“的人會是我?在下一份工作中,如何做才能保護自己不再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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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原合同到期限,這個續簽問題嗎,你看看你的原合同上的條款如何規定的。一,如果合同上的規定,之要員工犯不了原則性的錯誤,就的必須續簽合同,有特殊情況必須辭退的外。二,你們就好好的看看合同上簽定的內容,安合同的規定續簽合同就行吧,如果單位顧意的找毛病刁難嗎,你們就上勞動局,請求處理以下吧。三,如果強行你們辭退嗎,完全可一安合同的續簽規定,請求依法給你們預以補償損失,因為他擔誤了你們的,招聘工作的年齡。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