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鑒定意見送達方式_關于傷情鑒定送達的問題?
特邀律師
《刑訟法》的第146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該條并沒有規定以何種方式進行告知,一般認為鑒于這一證據的重要性,還是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可以將鑒定意見的結論部分轉述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也可以提供鑒定意見的復印件,這樣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行使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本人具有多年公安部門工作經歷及豐富的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如有不明,請及時聘請專業人士提供法律幫助。
傷情鑒定 送達時 需要告知權利《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鑒定意見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那是作為司法機關內部使用的文件,如果作為證據使用,最有權威的鑒定應當由司法局系統委托公證。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對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边@就說明具體時間限制的規定,而是規定“應當及時告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1條第二款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第八十一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第八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十三條 重新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第八十四條 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