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鑒定意見名詞解釋_鑒定意見名詞解釋?
特邀律師
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項目)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
鑒定意見一詞最早是在美國使用,其實質是一種證人證言。 鑒定意見的本質是一種證人證言,所以,它的質證同證人證言質證規則相同。比如,最佳證據規則、補強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鑒定告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訴方建議有失水準
首先,認罪態度好原本是酌定的從輕情節,修改后的刑訴法增加了認罪認罰從寬處理規定,也就是說,只要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變成法定的從輕情節。
從這個規定上看,不認罪只是正常的量刑情節處罰,并不存在不認罪要從重處罰的情形。
我們再看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并沒有不認罪從重處罰的規定。
公訴方這樣提法,如果我是辯護人,我會舉手表示反對,這樣訊問被告人,帶有脅迫的味道。
正確的提法應該是,被告人如果不如實供述,就不可能從輕處罰。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1條第二款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第八十一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第八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十三條 重新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第八十四條 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的;(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四)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五)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的;(六)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七)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九)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申請法院通知原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在法庭上通過專業知識論證鑒定是否合法?
如對一審判決不服,你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