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財產在兒子名下_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特邀律師
第一、被執行人的子女尚未成年或者尚未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但其名下卻有大量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大額理財產品等財產,此時如果被執行人及其子女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其子女的個人財產的,一般推定為家庭共有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
參考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四條,(執行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房產的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404號)。
第二、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或者經法院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屬于惡意轉移轉移財產,故意將名下的房產、銀行存款轉移到子女名下或者為子女購買大額理財產品等規避法院執行,此時法院可以先司法拘留被執行人,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執行人無償轉讓(贈與)財產的行為,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撤銷權訴訟方式追回,然后予以強制執行。
參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第三、如果被執行人的子女有收入來源且能夠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名下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是其通過努力工作、勞務報酬、獎金、繼承、他人贈與、參加比賽、表演、買彩票等合法渠道獲得,并且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經法院審查認定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時,法院就不會強制執行了。
參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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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情理上講,大人的債務還不上了,孩子如果有能力是需要幫其償還的。不過我們處在法制社會,考慮情理的同時更不能忽略法理的存在。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子女的財產也是個人財產,并不屬于父母共有。
我是銀行從業者,做過此類的催收工作。下面我來簡單說一下我遇到的那個案例吧!
我名下的貸款客戶張肖(化名)因為經營失敗,在我這里貸的80萬元,無法償還。經過了解,張肖及其配偶名下沒有任何資產,但他的孩子名下有一套房。最后法院判決處置他孩子的房子歸還銀行貸款。
為什么呢?因為這個孩子名下的房產是張肖為其購置的,而且孩子才16歲。資金全部由張肖出,很明顯,這個房子是家庭共同財產,理應用于償還債務。
現實生活中的案例遠比這個復雜,要考慮的因素很多,比如還有專門惡意轉移資產的,靠孩子躲避債務的等等。所以我國法律對此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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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幫你解決銀行問題的狗哥。
房子屬不動產,在一般情況下,被視為全家共有財產。除非欠債人有兩套以上房產,可以與家庭其他成員成割開來,可執行屬于他本人的那一套。如果全家僅僅一套房子,是不可以被執行的。眼下所談,房產在子女名下。如果該房子是子女和"老賴"父親的唯一住處,雖未成年,也可視為房子屬全家共有財產。法院是不可執行的。否則,可被認為剝奪了子女的住房權。
另有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屬共同財產,父子之間財產不屬共同財產,原來父債子還己不存在了。根據現在提主所談情況,看來想讓法院執行戶口在子女名下的這套房產,是不可能的了。
老賴名下如果真無財產,老賴名子也將被取消。
你好!這里是眾和法律為你提供咨詢服務
這個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一)從財產來源上看,對于被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一般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按《婚姻法》規定,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管登記夫或妻的名下均為夫妻共有產,未成年子女作為家庭成員的一員,其一般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給,其名下財產自然是共有產的組成部分。我國家庭成員的基礎關系決定未成年名下房產的共有性質。這個情況下是可以去申請執行的。
(二)至于老婆名下的房產,如債務人欠的錢是在婚姻期間內的合法債務且不是用于經營等,則可以起訴并要求執行共同產財產。但是這個要看借的錢是否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屬于共同債務。一般在實務中,這一點是比較常見的。
(三)債務人被起訴之前轉移財產到老婆名下。這個情況下,是可以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與老婆一同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就可以查封老婆名下的房產了,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