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怎么辦_小額借貸,法院不受理怎么辦?
特邀律師
【每日講法觀點】法院不予受理案件通常是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其效果等同于撤案,但本質意義是因為所受理的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
法院為什么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原則上都需要案件符合相應的立案標準。就拿大家普遍接觸的民事案件來說,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主要如下:
- 原告是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 有明確的被告,被告具體、唯一;
-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 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不管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還是之后,只要人民法院發現案件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比如原告并不是這個案子的利害關系人、被告的身份信息無法明確具體、原告并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等,都可以以裁定的方式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不予受理怎么辦?
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天之內向上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該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是否正確作出審查,如果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案件應當立案受理,可以直接撤銷一審法院的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重新立案受理。
不過,建議當事人仔細考慮為什么人民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案件確實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條件,應當及時作出修改、更正,待修改更正完畢之后,重新向人民法院立案。
總結
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其效果與撤案類似,結果都導致人民法院對案件不做出實體的審查,不會進入正式的審理階段。
但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一般都是有原因,比如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這種情形如果人民法院還依然受理的話,那么人民法院就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了。
管轄權異議被法院告知不予受理,是錯誤的。可以向院長投訴,要求作出裁定。因為被告方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必須作出裁定,要么支持異議,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理;要么裁定駁回異議人的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農村,很多企業都是通過與村里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在農村土地上建設廠房?,F在,由于經濟發展以及地方政府對土地需求的增長,政府又以企業違法占地為由,由國土部門向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對企業違法占地進行罰款,并要求企業限期自行拆除廠房,退還占用的土地。而由于缺乏法律意識,很多企業主認為只需要交了罰款就行,以后就是合法用地,對這份處罰決定置之不理。誰知,之后法院向企業做出一紙裁定,準予執行國土局的處罰決定,這時企業才知道國土局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要求企業拆除廠房并退還土地。一般來說,執行裁定一經作出就立即生效。那么,企業主接到法院的執行裁定后,就真的束手無策,毫無辦法嗎?
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分為兩類,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自行實施強制執行,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機關則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是非訴行政執行,上述企業主就是遇到這樣的情況。由于馬上就要被強制執行,而直接起訴國土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因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主可以采取以下救濟途徑:
一、向法院提起申訴程序。
根據2018年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針對準予執行的裁定不能提起上訴。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復》(法行〔1995〕12號)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進行審查?!币虼?,企業主可以收集證據材料,證明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的地方,比如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是否認定清楚,是否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是否有送達程序等。企業主再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申訴程序,要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二、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案件檢察監督程序。
根據2016年4月15日生效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的規定,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執行裁定有違法情況的,可以通過向同級人民法院作出《檢察建議書》的形式提起檢察建議。企業主在法院已經作出準予執行裁定的情形下,可以通過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形式,尋求法律救濟。
雖然法律針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給予了相應的救濟途徑,但由于向法院提起申訴及向檢察院申請行政案件監督,如果沒有切實有效的證據及理由,很難得到支持?!胺刹槐Wo在權利上沉睡的人”,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此提醒各位業主,針對國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切不可以為交了罰款就萬事大吉,而要積極行使自己的復議、訴訟權利,不然之后的維權路會越來越難。
到場詢問。
法院沒有受理又無書面回復,首先應該親自到法院受案庭文明原因,有合理解釋的另當他論;沒有合理解釋又不受理的,通過其他救濟渠道維權。
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反映。
對于不受理又不說明情況的,可以向該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要求糾正受理人員的行為。
上級法院反映。
對于法院沒有明確回復的申訴,申訴人求助無門,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的立案機關反映,要求其對下一級法院的行為進行監督。
向檢察院投訴。
檢察院是法律的監督機關,對于法院的判決可以進行抗訴,同時享有監督權,接受公民的申訴、控告。所以,申訴狀不受理又不回復,可以向檢察院投訴。
向當地人大反映。
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對法律的執行具有監督權??梢韵虍數厝舜蟮某TO機構反映你的情況,要求對不受理也不回復行為的跟蹤和監督。
向監察部門反映。
監察部門作為政治機關,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和犯罪的調查是她的職責。如果發現受案人員有瀆職行為,可以向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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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沒有超過銀行剩息4倍,法院會受理的。
目前民事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的案件,立案庭的工作人員一般都會予以登記立案。如果不予立案,則會向你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并載明理由。
第一、起訴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立案條件。如果不符合起訴立案條件,包含被告的基本信息不全,不屬于該法院管轄,沒有具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原告主體不適格等。此時你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補充相關起訴材料。
第二、法院向你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在收到該裁定后10日之內,你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通過二審法院糾正一審法院不予立案的行為。
第三、法院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不接收訴狀等違法違紀行為導致不給立案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你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由法院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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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裁定和判決的區別,對裁定不服的是申請復議,對判決不服的才是上訴。他們對應的程序不一樣。 裁定和判決之間的區別是:
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一般來講,法院不予立案,說明案件對當事人雙方造成的影響不大,或者是對社會造成的傷害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其他渠道申訴或者調解,例如:
1、有時候一方當事人,只是有過錯,但是還沒有觸犯法律,建議到相關行政機構去進行投訴、申訴;
2、涉及到道德層面的事情,可以找到一些媒體進行傳播曝光、或者是到居委會、村委會進行調節,譴責其中一方的行為,督促其履行相關道德義務;
3、有時候是家庭瑣事,建議家庭內部找德高望重的人進行勸解;
4、有時候是一個單位內部的矛盾,建議找單位領導進行申訴;
5、如果根據法律,確實可以立案且必須立案的,可以向以下機構提出申訴:
A、向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提出監察申請;
B、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監督申請;
C、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提出檢察建議;
D、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監督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