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_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有啥區別?
特邀律師
普通責任不明確,責任的非常明確
您所描述的問題涉及合伙您可以參考下面的信息: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的聯系:
1.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兩者都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的區別: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合伙人數量不同
普通合伙由2個以上普通合伙人組成,有限合伙由2個以上50個以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則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即至少得有1個普通合伙人+1個有限合伙人。
2、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不同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出資不同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還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4、合伙事務的執行不同
對于普通合伙,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權利。如果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一至數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擁有對合伙企業的財務以及經營活動的監督權。
對于有限合伙,合伙事務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并有權就此領取報酬,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并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5、財產份額轉讓的優先受讓權不同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但若是該等財產份額由法院強制執行,則其他合伙人擁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6、利潤和虧損分配不同
普通合伙不可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伙中,若合伙協議另有規定,可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7、競業禁止和交易不同
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規定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同本企業交易。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以同本企業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8、財產份額的出質不同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將財產份額出質的,該出質行為無效。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財產份額出質,如果合伙協議未另有約定。
普通合伙還有一種特殊形式,稱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其本質屬于普通合伙,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9、類型不同
若因某種原因,有限合伙只剩2個以上普通合伙人,則應轉為普通合伙;如只剩有限合伙人,則應散伙。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10、入伙責任不同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應該說可以是普通合伙人。
相同點:都存在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負有無限連帶責任。不同點:普通合伙企業不得將利潤、責任分配給某些人所承擔。有限合伙企業可以將利潤分配給某些人所有。普通合伙人的投資人數沒有上限。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為50人以下。有限合伙人對企業負有有限責任。
“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對合伙企業出資,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合伙組織,只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并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1)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由50名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2)承擔責任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律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除此之外,還有出資方式、注冊資金、企業行為依據、稅收繳納要求、企業債務承擔方面區別。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公司的區別如下:
一、定義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指一般依法設立的,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有限合伙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二、組織不同
普通合伙企業:老板和員工組成
有限合伙公司:1.股東會2.董事會3.經理4.監事會等等組成。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公司的聯系如下:
有限合伙公司一般都是由普通合伙企業慢慢發展而來的,由小到大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