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上同時存在質權和抵押權時_為什么一個物同時存在抵押權?
特邀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按照物權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由于抵押權和質權均為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則上應以抵押權和質權設定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權和質權順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權和質權各自擔保的債權比例清償。
1、《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所以答案只能是B或D。3、但《物權法》對抵押權及質權未明確相應受償順序。而在實際中,抵押一般用于不動產,而質押用于動產,留置的也是動產。從題干來看,“物”應該是指動產。動產如果已經出質,再辦抵押的話,需要辦理抵押登記,那么就會發現押物已經被出質。而如果先辦抵押,再辦出質的話,不容易被發現已經辦抵押。所以可以假定質物是先辦的抵押并登記,后辦的出質。4、綜合以上,可以認定答案正確的是B關于質權與抵押權競存的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該條款關于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的受償順序的規定不盡合理,因為沒有考慮到兩者設立的先后順序,從而違反了物權法的公示平等原則。 在物權法中,交付和登記是兩種不同的公示方式,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沒有優劣之分,不能認定登記優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質后押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已登記,也不能對抗設立在先的質權。 司法解釋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質人和質權人串通改變設質時間而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這種考慮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犧牲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為代價,對此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救濟,如以惡意串通為由宣告雙方的行為無效,或撤銷雙方的變更行為等
1、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之上。
2、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等權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于一物之上。?
當然可以,比如是A有一個機器設備,那么他可以和B簽訂抵押合同,抵押給B;由于抵押并不需要將機器設備的占有移轉給B,那么在取得B同意的情況下,A可以將該機器設備質押給C,由于質押需要移轉占有,那么機器設備質押給C則C就占有了機器設備。假設該機器設備再C保管的時候出現損壞,那么C將該設備交由D來維修,維修好了以后呢,C不給維修費,D就對該設備享有留置權了。所以,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同時存在一個動產上是完全可能出現,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
可以,打個比方一個物品價值100萬,而留置權、抵押、質押價值加起來不到100萬,就可以。這個比方不是很恰當,只是幫助理解。但想說的是各個權利的獨立性。不影響相互之間,只是順序上有區別。
關于質權與抵押權競存的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該條款關于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的受償順序的規定不盡合理,因為沒有考慮到兩者設立的先后順序,從而違反了物權法的公示平等原則。在物權法中,交付和登記是兩種不同的公示方式,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沒有優劣之分,不能認定登記優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質后押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已登記,也不能對抗設立在先的質權。司法解釋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質人和質權人串通改變設質時間而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這種考慮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犧牲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為代價,對此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救濟,如以惡意串通為由宣告雙方的行為無效,或撤銷雙方的變更行為等擴展資料:根據《擔保法》規定,留置是法定擔保,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于約定擔保。根據《擔保法解釋》第79條規定了留置權、抵押權、質權并存時,實現權利的先后順序:“統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統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又因為質押的公示方法是交付,有一定的公信力,而未登記的抵押權無任何公示方法,即無任何公信力,故質權的效力優先于未登記抵押權的效力設定的質權設定在先(事實上設定在后)從而使第三人對抵押物(質物)變價并優先受償從而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法律就賦予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清償的效力。況且,同為公示手段,登記的效力要大于占有。司法實踐中值得注意的是,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同一財產上負擔的質權,其中已登記抵押權設立的時間既可能先于質權的設立時間,也可能后于質權的設立時間。此時就不再遵循“物權效力取決于其設立時間”的原則。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有,抵押一般指的是動產或不動產,抵押權經當地登記后的效力較大,法律條文“沒有經過登記的動產、不動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過的原則上是“抵押權優先于質押受償”但是只能登記之后才會產生效力。
質押權,質押權成立必須已占有為公示方式下才能成立質權,質押權的抵抗“實際控制質押物的一方享有質權”
留置權,就是時間占有和控制貨物的一方,一般留置權為優先受償權,畢竟處于實際占有狀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