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可以使用植物嗎_質權人可以使用質押物嗎?
特邀律師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五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你們可以協商處理質押物,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讓法院拍賣質押物,實現質押權。
質權人有權使用和收益出質物。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能。《擔保法》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質權人無權在質押期間處分質押物,質押期滿后,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質權人可以依法拍賣、變賣,以所得款項彌補損失。
我國《物權法》第214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不能隨便使用質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