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_撤銷權是形成權嗎?
特邀律師
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示意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屬于形成權。具體而言,屬于形成訴權。
形成權分兩種。
第一個形成訴權,只能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提起。好像只有四種,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情勢變更而帶來的變更全或者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有點爭議,法律規定可以起訴,實際上是不能通過通知撤銷)
第二個單純形成權,可以通過 書面或者口頭 通知的方式 依單方意思表示直接形成法律效力。比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善意相對人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撤銷權,合同中的解除權,等等,非常多。
保全是指保障安全,如財產保全、訴訟保全等等,合同保全應當是指保障合同安全。合同法上的撤銷權主要是:
1、合同撤銷權,合同法第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債權人撤銷權,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不屬于。形成權僅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債權人的撤銷權要通過法定的程序,即通過法院確認。因此,僅債權人單方的撤銷行為不發生法效。——所以債權人撤銷權不屬于形成權。《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關鍵在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形成權的概念最早由德國學者澤克爾(seckel)提出,其理論基礎為意思自治,它是指依單方意思表示而直接變動法律關系的權利。
形成權的基本特征:(1)單方面的意思表示;(2)使得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故B對。另外限制形成權的為除斥期間,而是訴訟時效。故D錯。形成權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非明示的。故A錯。債權人的撤銷權目前有多種學說,以折衷說為通說,即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僅以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內容,而且含有請求恢復原狀以取得債務人財產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權與請求權雙重性質。故C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