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如何免除責任_保證人如何免除責任?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擔保人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這要具體分析。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債權人即出借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樣保證人就不需要再承擔責任了。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這里的貸款人包括銀行、出借人。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主合同解除,從合同自然解除。所以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了。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了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原則上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和債權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保證人和債權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是指在單獨的保證合同中或者借款擔保三方協議中,有關于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仍然承擔保證責任的,還是有承擔保證責任不得免除。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減輕了債務人的債務,可以要求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這里盡管沒有明確借款用途但從減輕債務人的債務角度,變相減輕了保證 人的責任,所以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供參考!愿意就此溝通。
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這種擔保一般沒有免除之說,借款人不還,擔保人還:擔保人不還,借款人還:總有一個人要還,所以叫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