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回來辦離職手續_員工離職不辦理離職手續,單位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1、員工自動離職,不辦理離職手續,單位需要將離職信息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郵寄至員工住所,如無法送達到員工本人或無人簽收,可在報紙等公開平臺上公示此員工已離職的消息。2、關于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離職是由員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與辦理離職手續不是一個概念,離職證明是為了證明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于其第二次就業的時候,供新用人單位審查。有的員工離職,需要原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那么用人單位有為其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3、如果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對于超過規定的曠工時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您好,在企業里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那么對于合同到期員工不來辦理離職手續,該如何處理?
一、企業應該在員工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就應該書面通知員工合同續簽的事宜,讓員工自己選擇是否續簽并簽字。也就是說,在合同到期時,員工個人選擇不續簽的書面證明企業一定要完成,必須要包括員工自己的簽名。
二、在合同到期后,員工不來辦理離職手續,出現這種情況,該員工肯定在公司還有將近一個月的工資沒領。
三、如果確定員工是已經不來辦理離職手續了,應該按照以下手續去做,主要是擔心突然有一天員工又回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離職工資。
1、通過電話、通訊軟件的方式聯系該員工,并告知其回來辦理離職手續,并說明不辦離職手續的后果。
2、如果聯系不上,那么就要通過發掛號信的方式,按照員工留的有效聯系地址發過去,通知其按照規定的期限會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并寫明如果不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和賠償,賠償可以按照其他離職工資的數額來算。
3、該員工的離職工資也先不要發,公司離職安排人員先接替上工作。等有效期一過,員工還不來,那么公司只能自己解決沒有進行離職手續的后果,員工的只是沒有最后一個月的離職工資。
以上回答,希望能幫到您。
據題意分析,您離職了巳與原公司脫離勞動關系了,老板當然不發工資了。但問題是"離職”有多種含義:a,如你被公司正常辭退了,那當然公司不但要付清你在職時的所有工資,還得按勞動法規定,凡你在公司任職每滿一年賠償一月的工資。
b,如你按勞動法規定提交辭職書3O天后,無論是老板批準與否,辦好所有手續均可走人,公司前期所欠工資和當月工資理應結清予你,如老板不發,你可去公司所在地區勞動仲裁,討回公道。
C,自說自話沒有任何理由和書面辭職報告,就隨意離開企業,去其它公司處就職,那當然老板不發工資。
謝謝邀請!員工提出離職不交接工作,這是單位或企業經常遇到的麻煩事。準確的說,員工離職不交接工作,怎么辦?因為員工離職不只是提出自動離職,還有單位調動離職,也屬于離職對象,都存在工作交接問題。不交接工作有可能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單位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員工本身的問題。
一、單位的問題。
一個單位的建立,有兩項基本的要件必須同時建立。一是組織機構必須建立。當然,小企業不必面面俱到,可以合并綜合考慮。但是,每項工作必須有人管,每一個人也必須有人管。你到底做什么?歸誰管?都得一清二楚,明明白白,才不會打亂仗。二是制度必須建立。一個單位沒有制度,猶如一個國家沒有法律法規一樣,無法無天,無章可循,仍其自然。員工離職不辦交接手續,沒有制度約束,沒有制度管理,你當然無從下手。
二、員工本身的問題。
員工提出離職不交接工作,以家里有事請假不來上班,有可能是對單位有成見。有的單位領導或老板平常對員工既不關心也不照顧,只知道工作的重要,不知道員工的辛苦。此時的員工想法,我奈何不了你,拖著總可以。
事情發生了,總得要解決。解決的辦法:首先找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劃清責任界限,是單位的問題,單位應該承擔責任。是員工的問題,當然,員工應該承擔責任。單位天然是主導者,必須了解員工的真實想法,進行溝通。一般的人還是通情達理的,如果是單位的問題,沒有滿足員工合理正當的要求,當然單位應該合情合理的進行協商解決。如果是員工本身的問題,也沒有任何理由找單位的麻煩,通過對話談心,出一出氣也就算了!不論哪一方,如果是涉及到勞動糾紛或法律上的問題哪就只能另走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