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_向法院申請宣告人口失蹤要什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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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從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利害關系人包括公民的配偶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從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利害關系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民法總則》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時間的起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ǘ┮蛞馔馐录?,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第四十七條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請示的競合】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上述規定中兩年和四年均是不可中斷的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ǘο侣洳幻骰蛘咝媸й櫟娜颂崞鸬挠嘘P身份關系的訴訟; ?。ㄈΡ徊扇娭菩越逃胧┑娜颂崞鸬脑V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谝话侔耸臈l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據上述規定,自然人宣告失蹤或死亡,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宣告失蹤或死亡與是否是軍人無關。
一、宣告失蹤:申請書,失蹤的開始時間的證明或依據(包括村委會、居委會的證明,相關的報案材料、登報材料等),一般滿兩年; 二、宣告死亡:申請書,重大事件的證明, 失蹤的時間證明等,一般滿四年。附:《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應該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經常住所地,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但是在申請宣告失蹤前公民必須下落不明滿二年。去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必須寫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同時還必須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也就是從報案人口失蹤之日起滿兩年,公安機戶有查找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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