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到一個月辭職工資要扣多少_辭職沒到一個月就走扣多少錢?
特邀律師
有工資的,大多都是上班的實際工資,也可以按當地最低工資制(每天8小時月上班22天為滿勤)來算,當地月最低工資除以22天再乘以你所工作的天數。如果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超過的時間要算加班費。例如:11月份你工作10天當地最低工資水平是1000元,你每天工作10小時,那么你的工資應該是:1000除以22=45.4,每小時=45.4除以8=5.7元 ,每天10小時工資=45.4+(5.7x2)=56.8元,工作10天=568元。也就是假如工作10天你應該至少拿到五百多元,如果不給錢就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1、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 2、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不合理,不合法。
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時候才可以扣工資。
你給單位負責人說要離職,他應該是同意了的,這個不能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提前一個月通知可解除”這一條規定。你的情況應該是“經勞動者提出,與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所以,單位不能扣發你的工資。
即便雙方約定了沒提前通知離職要扣發工資,打起官司來用人單位也不一定能贏,因為打官司的話, 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你的提前離職行為給他們造成了損失。即便能證明損失存在,也不能扣發工資,可以要求你賠償。不能簡單地用工資抵扣。扣發工資是另一個概念了。
你說的扣百分之二十,指的是勞動者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按月從勞動者工資中扣,抵償損失。是按月扣,每月最多可以扣百分之二十,不是只能扣百分之二十。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你公司百分之百違法:
1、入職一月內需要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按照入職月份兩倍工資賠償;
2、領導說提出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這個是否生效,取決于該制度是否有向員工宣導,如果沒有宣導到你個人,那么程序不合法;
3、領導說提前離職扣除10天工資不發放,這個制度直接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沒有權利扣除員工的工資;
4、另,工資應該是在辦完離職手續的時候直接發放,一般公司為了方便操作,會在下個月的工資發放日直接發放,但是如果和其他人的發放時間都不一致,對離職員工有針對性的操作,那么這個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