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履行部分擔保義務_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怎么實現自己的追償權?
特邀律師
1、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后可以同時向債務人追償又要求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
2、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置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3、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其身份轉為債權人,被擔保人(原債務人)仍為債務人,反擔保人為“擔保人”,因此,擔保人可以依法要求債務人與反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
先跟他友好“協商”,如果不行、就直接通過法律起訴來解決,沒啥可說的!
這種自己欠錢不還、別人替他還完之后,還一臉不屑、拒不還款的人,就不能給他留面子!實在不行,就讓法院將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看他還不還錢!
很多人遇到過類似的情況,本來處于好意,替他人的貸款(或借款)進行了擔保。一旦別人欠錢不還,自己就得先墊付這筆錢。而在自己墊付之后,可依法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的!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無論是《民法通則》第81條,還是《擔保法》第31條,都規定了,一旦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后,是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
而追償的范圍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財產,比如借款本金、利息之類的。
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比如車馬勞頓、各種出行費用。
為了履行義務,而遭受的損失。比如,誤工費、工資損失之類的。
行使追償權需要注意的地方
承擔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贈與的意思。這一點比較重要,舉個簡單的例子,父親給子女貸款進行擔保,一旦到期未還款,父親代為繳納欠款、履行擔保人責任,但卻不愿意向子女索要,這就是典型“自動放棄追償權”的例子!
追償權是有一定時效的,一般不超過2年,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起算。這一點更為重要,如果想要追償資金,一定記得宜早不宜遲啊,千萬別礙于情面,一直拖欠下去!
總之一句話,保證人替借款人代為償還欠款之后,可直接與借款人溝通、也可向通過法律的途徑 ,還行使追償權、索要回自己財產的!
那么這里面涉及到四方當事人。
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及擔保人,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以及擔保人和借款人的法律關系,這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法律關系。
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還款義務后,擔保人將錢還給出借人,起訴了借款人索要債務時,那么在法律上是正確的方式,因為擔保人承擔了保證義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后,債務人可以向實際用款人起訴要求債務。
就是因為法律關系是獨立的,就不能以出借人直接起訴實際用款人的方式處理,從你的描述來看,你們都是相互認識的,那么問題來了,為什么出借人不直接和實際用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呢?
十有八九是出借人是銀行,我說的對吧?
因為銀行有風控要求,對于一些征信不好、或者其他不適合放款的客戶都是不給批得,所以,這種情況下,會找一個資信好的客戶這樣操作,說難聽點,當初說幫著簽個字,利息什么的也不用你還,就是朋友幫個忙就行,對吧?就是在這樣的甜言蜜語下,借款人就幫著簽了一個字,從而陷入到目前的這種不利處境。
實際上,這種情況完全可以在借款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以此最大限度的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按當時簽訂的擔保合同或協義辦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