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過戶的后果_律師全程代理虛假起訴的案件承擔什么責任?
特邀律師
有一個罪名叫做“虛假訴訟罪”:
《刑法》第307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虛假訴訟被認定為,那么律師脫罪的可能性很小。因為律師作為專業人士,比普通百姓更懂得法律規定,懂得真訴訟還是假訴訟,普通百姓可以以不懂搪塞,律師就說不過去了。
在虛假訴訟案件中,律師和當事人是共同犯罪的關系。應當以他們在案件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罪量刑。
如果案件還涉及其他的犯罪,則會根據犯罪情節分別定罪量刑,予以數罪并罰。例如,很多虛假訴訟罪涉及詐騙罪。
另外,如果虛假訴訟給他人造成損失,律師和其他嫌疑人還有賠償其損失的民事責任。
典型案例:
王某興為實現其出借給王某貴個人的借款能優先受償的目的,與甲茶葉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貴之子)共同偽造甲茶葉公司拖欠王某興及其妻子女兒等41.47萬元工資款的證據,并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員罔顧事實,作出虛假仲裁調解書,損害了甲茶業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后檢察機關發現該虛假訴訟案后,分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了仲裁調解書,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案件執行。王某興、王某福和其代理律師因構成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曾某明因構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二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217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三是構成虛假訴訟罪的,承擔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第35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虛假訴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法定刑予以處罰。我國刑法第307條規定了虛假訴訟罪:即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關于本罪,注意情形如下:
一、各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該罪的,要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主刑。
二、以虛假的事實提起刑事訴訟,則構成誣告陷害罪
三、題主所成的篡改部分事實依舊屬于捏造事實的情形,根據其妨礙案件審理的程度來判斷,如果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樣會構成本罪。
四、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如何認定,具體列舉一些情形: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騙取夫妻另一方財產
2、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的
3、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
4、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5、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6、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7、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在執行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五、司法工作人員構成本罪,從重處罰
六、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希望對你有幫助
“虛假訴訟罪案”中作假證的“證人”是否負法律責任呢?
依我之見一一虛假訴訟案中作假證的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罪名)?必須經原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本案因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經合議庭合議現裁定本案中止審理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后公安機關受理人民法院移送該案件材料經審查決定立案后,依法有權傳喚涉案的所有當事人丶證人丶經偵查終結及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以“虛假訴訟罪”提起公訴丶并經法院刑事法庭審理查明該作“假證的證人”:
——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系與本虛假訴訟案件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前,該“證人”事前己明知本案系制造假證欲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財產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假案件,而該證人為了不法目的仍與所謂的“原告”共謀制造假證丶并分工安排到庭以第三人的身份提供所謂“證人證言”,而且,該虛假的“證人證言”在該虛假訴訟罪案中的該“證言”具有基礎性丶關健性作為的話。該“證人”之行為性質就不僅僅是證人,依法應當以該虛假訴訟罪犯的“共犯”論處,即以正犯(主犯)身份論處。
一一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并未事先參與本虛假訴訟案件的共謀和分工安排丶出庭作假證言是礙于朋友和親情的情面丶沒有本人謀取私利的主觀故意丶其證言的作用非本虛假訴訟案件的基礎性丶關健性證據,僅僅具有輔助丶邦助性。那么,該“證人”故意提供假證言的行為,仍已經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的“邦助犯”,即從犯,對于從犯法律上規定可以從輕丶減輕處罰。
一一如果該虛假“證人證言”,系由本案主犯或其他人員欺騙丶威脅所作出的虛假證人證言,依法該“證人”因主觀上沒有作假證妨害司法訴訟的故意,因此,該“證人”被他欺騙脅迫作假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予追究該“證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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