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_婚后買房一定屬于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您好,如果是人身性的保險賠償金(我所說的是賠償金,不是保險的現金價值)屬于個人財產,除此之外,特別是基金理財性質的保險,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謝謝邀請,樓主提的問題是,婚后下的房本,房子是不是共同財產,這就要看該房產是婚前單方出資買的,還是雙方共同出資買的,依法才能給你答復的。
如果婚前買的房產,是單方全款出資買的,它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因為婚后才下的房本而改變房產歸屬權性質。有很多人在婚前婚后的時間上,混淆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區別,認為在婚姻期間內才發放的房產證,可以看成是了夫妻在婚姻期間內的共同財產。但它不是用夫妻共同的財產買的,也不會因為婚姻而改變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性質。
如果說買的房產是單方婚前出的首付,婚姻后才下的房產證,以后的還貸還是用單方個人的婚前財產還貸的,該房產就屬于個人房產,與對方無關。除非單方愿意在產權證上加上對方的名字,又沒有約定,一個愿送一個愿收,才能把它看成是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如果說買的房產是單方在婚前出的首付,婚后不論是靠任意一方的收入來還貸的,也不論房產證是在婚后下的,還是在婚前下的,婚前部分是屬于單方的個人財產,婚后還貸部分就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由此類推,要是婚前是雙方共同出資買的房,或者是共同出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鐵定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沒有附加條件是夫妻共同財產。
(-東南偏北)
給大家講兩個故事吧,看完以后估計對結婚買房這事都有自己的一個概念了。房子歸房子,要是沒了感情,一切都是空談。
一、
故事主人公暫且叫他阿旺跟阿雪吧。
阿旺跟阿雪結婚后,就一直商量買房的事。阿雪覺得婚都結了,反正也嫁過來了,為了讓自己心理踏實一點,就跟男方講,婚房能不能加上她的名字。男方安慰道:“你是懂婚姻法的,只要是婚后買的,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確實,婚姻法是有這樣的規定,妻子放心了。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后來兩個人因為一些事情爭吵不斷,準備離婚。后來分割財產時,房子完全沒女方什么事,因為老公在購房的時候,用的不是自己的賬戶,而是父親的賬戶。也就是說,當他拿出父親的銀行轉賬憑證,法院認定:該房產由男方父親出資,贈予男方,屬于個人房產,與妻子無關。
《新婚姻法》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
故事的另一對主人公,男方,阿才。女方,阿芳。
兩個人也是相親相愛,男方結婚的時候對女方講,自己真心愛她。
結婚后,男方就準備買房了,對女方講,準備給她一個驚喜:“房產證就只寫你的名字吧,并且我的父母愿意出絕大部分的錢,誰叫我這么愛你呢”。女的感動的淚如雨下,最后買房的時候,女方出了1W,男方以及男方家里出來490W,房子寫的是女生一個人的名字。
兩三年之后,兩人因為林林總總的矛盾,導致關系破裂。兩個人準備離婚的時候,女方自然向法院主張這套房子全部歸她所有。畢竟,房產證上,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
但是最后結果卻出人意外,這房子壓根沒女方啥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后男方在提交相關證明以后,房子歸了男方,女方獲得1-2W的賠償金....
婚后買房建議:
1、不要貪便宜,既然是真心相愛,就少一點套路,多一點真心。
2、不要從任何他人的賬戶中轉購房款,尤其不要讓雙方父母摻和進來。
3、共同出資
最后說一句,幾乎所有的被騙,都源于兩點:愚蠢,貪婪。
婚后買房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未加女方名也算嗎?
婚后買房的,一般情況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后夫妻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產的,無論是登記在男方的名下,還是登記在女方的名下,還是雙方的名下,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但是,如果一方主張是屬于個人財產的,就需要有證據證明了。
婚后買房,如果屬于個人財產的,那就需要有證據證明買房的錢是來源于個人財產才可以,也就是說,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才能屬于個人財產的。
比如婚后買房的錢是來源于婚前存款,而這個婚前存款與婚后的存款是獨立分開的,是沒有任何混同的,如果有混同的,那這樣買的房產還是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想要與婚后的存款不要混同的,那就要在婚前準備一張單獨的銀行卡,這張卡在婚后使用的,不要把婚后的存款存進去。
謝謝邀請!
題主的問題是否應該這樣描述——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房)產,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解析以上法律規定,即,夫妻之間的財產涉及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財產。對于婚前個人財產而言,如果有約定,則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仍屬于個人財產;對于婚后取得的財產,有約定,則從約定,沒有約定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至于結婚多少年,個人財產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現行婚姻法沒有相關的規定。
1、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雙方繼承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那么婚后一方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看有無遺囑,且遺囑明確規定遺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拓展資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理解本條確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無論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無收入,均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有權。女方有工作,有工資、獎金收入,另一方沒有工作,只在家庭中從事家務勞動,這不影響無收入的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他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使用、管理、處分財產的權利,在婚姻關系終止時,也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2)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于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在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公司股東和私營企業主的家庭中,夫妻財產關系比較復雜,通常而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投資經營者是一方還是雙方,其經營所得收益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翠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或者商標獲得的轉讓費等,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屬于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下財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
很多女性都在結婚前都會咨詢一個問題,婚前男方購買的房屋怎樣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使自己有更多的保障。
以前,我國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現在已經廢除了!
所以,以后個人財產就是個人財產,不管經過多少年的經營,在離婚的時候,財產也不進行分割。
那么,為了在以后離婚時,能擁有更多的利益,如何把婚前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呢?
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
一、婚前贈予
贈予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贈予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予完成后,不能把已經送出去的財產再要回來。
與財產協議一樣,婚前可以簽訂贈與協議,如果贈予你的東西是房屋、汽車等財產,給你鑰匙沒有任何意義,要把房屋產權和汽車的產權登記在你的名下才算是贈予完成。
二、簽訂夫妻財產約定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通過財產約定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約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規定,約定可以附條件。但同時法律規定,約定所附條件一定要合法。如條件違法,則約定無效。
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同時,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一旦一方反悔,在離婚時另一方能得到相應的補償。
三、轉移個人財產
例如把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賣掉,然后購買其他財產。婚后購買的其他財產要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就很容易了,就算日后離婚,對方多了一個舉證責任,對方必須證明該貨幣是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如果證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利用家事處理權,增加自己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平時生活中要取得家庭財產控制權,包括自己的財產,對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在履行家庭責任中,盡量優先以對方名下的財產履行家庭義務,而把自己的財產留著。自己的還是自己的,但對方的財產已經不是他的了。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離婚時以下這些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彩禮、禮金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法要求分割。
二、人身損害賠償
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父母出資的房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毫無疑問是一場投資,選擇什么樣的人就選擇了什么樣的人生,為了最大程度避免婚姻的不幸,延長婚姻的保鮮期,我們必須學會在法律層面上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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