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與相領關系的區別_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區別?
特邀律師
地役權和相鄰權主要有以下幾個區別:(1)兩者的設立方式不同。
相鄰關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權通常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約定而設立的。
(2)兩者受到損害后的救濟請求權不同。
相鄰關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鄰關系為基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
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害的請求之訴。
(3)兩者提供便利的內容也有不同。
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是所有權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
而相鄰關系的規定是為了調和不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對他們的各自權利給與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這是為了達到使用的最低標準。
(4)相鄰關系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而地役權則不要求相互毗鄰,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通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
(5)相鄰關系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設立一般都是有償的。
你好,地役權和相鄰權是《物權法》概念。
1.概念不同>地役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設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權。相鄰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使用權或所有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2.性質不同>地役權:是獨立的物權,性質屬于用益物權。相鄰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其實質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不要求土地相鄰。相鄰權要基于相鄰的土地。
4.地役權的權利行使只限于對土地。相鄰權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
相鄰關系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屬用益物權)。相鄰關系的發生基于法律的規定;地役權是通過當事人簽訂合同產生的。相鄰關系視法律為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義務;地役權的內同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相鄰關系的權利取得是無償的;地役權合同是有償的。總的來說,相鄰關系要求的程度較低,都是來保障不動產使用來說的(如房屋使用時最基本的采光、通風、通行、排水等等,說的夸張一點,如果相鄰關系受到侵害,則不動產在某種程度上不能使用);而地役權要求較高,主要是提升不動產價值來說的(如向遠處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如果不嚴謹的說,地役權收到侵害,則不動產的價值會降低到普通不動產的一般價值,但不會影響使用)。
地役權與相鄰關系在內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兩者有本質上的不同,其區別主要體現在:
1、相鄰關系為土地所有權內容當然的擴張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權則為土地所有人間基于契約而生之所有權擴張與限制,是意定的。
2、因此基于相鄰關系而發生的所有權的擴張或者限制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發生,即若不進行該種限制或者擴張那么土地所有人就無法正常實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鄰關系進行的調整是法律的底線;而地役權則是于相鄰關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進一步對自己權利的擴張,因為是基于合意設定所以其范圍幾乎是沒有限制的。
3、相鄰關不是獨立的權利,乃是為所有權本身的限制或擴張;而地役權則是因他物權而受一時之限制,是一種獨立的權利。
4、因為相鄰關系是法定物權,所以相鄰關系之成立及對抗第三人,均不需要進行登記;而地役權作為意定物權,則需要進行登記,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基于相鄰關系所生之權利義務與所有權同時存在,不能單獨的取得或喪失,即不因相對人的意思而發生變動;地役權則有所不同,地役權的取得需要有設立地役權的合同,地役權可以因期限屆滿,當事人解除地役權合同等原因而歸于消滅。
先用栗子說明吧相鄰關系是你和你樓下為了生活方便在噪音照明煙塵等方面彼此的制約限制。地役權是你村頭的地要澆水,水渠要從隔壁老王家的地里過,占了老王一分地具體是四點不一樣1/性質不同,地役權是獨立的用益物權,相鄰關系本身不是權利,只是所有權的延伸。2/產生的依據不同,地役權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相鄰關系基于法律規定3/內容不一樣。地役權超出了相鄰關系的限度,相鄰關系是相鄰各方的權利調節一般是無償的。4/前提不一樣。相鄰關系要求以不動產相鄰為前提,地役權沒要求
一、權利性質不同 相鄰關系不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也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類型,其性質為擁有不動產所有權而延伸出的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是所有權的組成部分,不需要單獨地進行公示,一旦擁有所有權,自然地擁有相鄰關系。 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類型,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有其獨立的發生原因和權能,要進行獨立的公示。
二、取得方式不同 相鄰關系作為所有權的擴張,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當然地就被設定了相鄰關系的權利和義務。 地役權則是根據需役地人與供役地人自愿達成的約定而產生的,是地役權人通過利用他人的不動產而使自己的不動產獲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三、限制程度不同 相鄰關系是對不動產利用關系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相鄰權人只能在依社會一般觀念所能容忍的最低合理限度內利用相鄰不動產,超出這個合理限度,相鄰不動產物權人有權拒絕或請求排除妨害,可見這種限制是雙向的。例如,村子里甲乙兩家相鄰,只有一條路可走出村外時,甲乙必須給彼此提供便利。 地役權是當不動產物權人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鄰不動產時,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合同,向其支付一定的對價,設立地役權時方可使用,可見地役權的限制是單向的。例如,村子里甲乙兩家相鄰,有數條路可以走出村子,乙若不想繞路要經過甲家土地時,需要獲得甲的同意,支付對價才可。
四、有償無償、存續期間不同 相鄰關系中,除非權利人行使權利給鄰人造成損失,否則相鄰權人行使權利是無償的;相鄰權人的權利義務存續期間是法定的,隨著所有權的存續而存續,如果相鄰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所有權,也不再受到該不動產上相鄰關系的制約。 地役權的有償或無償則屬于意思自治范疇,雙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約定。同時,地役權的存續期間,也可任由當事人約定,并且可以設定永久地役權。
五、是否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同 法律設立不動產相鄰關系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相鄰的兩個或者多個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沖突,維護不動產相鄰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相鄰權具有天然的對抗屬性,不因不動產的流轉而消滅。 地役權則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只有辦理了地役權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六、救濟方式不同 相鄰關系受到侵害后,一般需要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 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侵害的請求之訴。 :-相鄰關系 -地役權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關系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過比較分析來加以區別。
所謂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與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是一種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價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權。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便利的土地為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為供役地。傳統民法上的地役權關系發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間,由于我國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國家或農村集體組織,因而地役權關系更多地發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間。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等特點。相鄰關系即不動產相鄰關系(下稱相鄰權),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相鄰權,對地役權未作規定。雖然二者都是為了充分發揮相互毗鄰或臨近的不動產之經濟效益,因不動產的利用而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兩者是兩種不同的物權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首先,在產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鄰權與地役權最本質的區別,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是依據不動產權利而發生的法定權利,其成立即對抗第三人,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效力;地役權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一般是約定權利,如可以基于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產生,但此種行為屬物權設定行為,當事人雙方應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設立登記。此外,地役權也可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原因而取得。其次,在調節范圍方面,相鄰權是法律對相鄰關系進行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其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展程度較少;作為當事人雙方超越相鄰權限度而約定的權利,地役權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展程度較大,并且能夠運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來彌補法律規定的相鄰關系內容十分有限的不足,從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動產資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向對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輔相成的法律制度。再次,在存在條件方面,相鄰權的存在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相互毗鄰,相鄰權反映的相鄰關系既適用于土地相鄰,也適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鄰,但一般認為在相鄰的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才會發生相鄰關系,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所反映的相鄰關系只適用于土地相鄰關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該行為受制于水源地而無需要求需役地與供役地相鄰。最后,在權利存續期間及有償與否方面,地役權的存續期間可由當事人約定,地役權的取得有償與否也取決于地役權的設定方式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存續期間是法定的,通常是無償的。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主要在于:(1)產生基礎不同,相鄰關系為了方便所有權的行為,由法律規定的對他人所有權的限制,地役權是依據雙方自愿達成的供役和需役的協議所產生的;(2)是否有償,相鄰關系作為法律規定的所有權人應當承受的負擔,不存在補償的問題,而地役權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可以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3)對抗效力不同。相鄰關系產生于不動產位置上的相鄰,不管不動產所有權轉移與否,新的所有權人都要受相鄰關系規則的約束,而約定的地役權如果未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