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對判決書有異議_如果對法院的判決提出質疑,要走什么程序?
特邀律師
案外人提執行異議,這是法律賦予案外人的權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權利。這個很正常,沒必要驚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基本上是對房產主張權利,想要通過執行異議來排除法院執行,而這種糾紛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買賣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想要排除執行執行的買賣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執行異議之后會組織召開聽證會。作為申請執行人,屆時依法參加執行聽證會,就對方的申請事項,事實理由,證據,以及本案的法律適用等等問題作出答辯即可。當然,因為這個屬于對執行物的異議,若法院不支持其異議請求,作為案外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屆時,還將產生一個訴訟,最后的結果還是需要由法院來裁判。
不能復議,但可以上訴?! ∫?、與訴訟中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而不通知的,構成訴訟主體的遺漏。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二、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 1、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須是在原、被告的訴訟程序已開始,判決未作出以前?! ?、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途徑有申請參加和通知參加兩種。
申請參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準許而參加訴訟。法院同意的,書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內上訴。通知參加訴訟必須具有根據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絕的權利。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法律依據: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的救濟途徑是不一樣。根據民事訴訟程序,對于判決不服及救濟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一審判決有異議。
我國的司法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特殊案件除外,例如選民資格案件;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宣告婚姻無效便是一審終審)。所以,一審法院此時的判決并未生效,若對于判決有爭議,可以直接提起上訴。上訴必然啟動二審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二審判決有異議。
二審判決屬于生效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是,申請再審并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法院需要對于案件審查,主要是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進行依法再審。
特別注意,根據規定,申請再審必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第三,再審判決還有異議,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法院已經再審作出判決,若再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原則上不再處理。所以,若是仍然不服,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屬于法律監督機關,對于法律的正確實施具有監督權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第四,對檢察院不抗訴,還是不服。
這個時候,原則上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檢察院進行申訴。
另外,根據《憲法》規定,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所有機關向人大負責,人大可以監督所有的機關。所以,若仍然堅持認為有誤,是可以向人大進行申訴。
請參閱《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