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后多久不能申請執行_判決書下發后多久能申請執行?
特邀律師
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十五天內沒有一方上訴則送達完成即生效,再加判決主文規定的履行期限,即可申請執行。一般順利送達的在一個月內即可生效,如果送達不到需要公告的則還需60天的公告期間。
申請強制執行的先決條件是據以執行的判決書生效。
判決書并不是判決以后就生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
1、一審判決,在雙方都簽收判決書后,再過十五天的上訴期,如果都沒有上訴,那么一審判決生效。相反,任何一方上訴,則一審判決不生效,進入二審程序。
2、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已經沒有上訴一說,因此二審送達各方后即生效。
一審、二審都有個送達的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自己簽收的判決書,簽收即完成送達。有的時候,訴訟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故意玩失蹤,法院只能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時間是兩個月,這個時間還是比較長的。
因此,當事人要申請強制執行,就要關注一審判決書是否送達了,有無上訴者;如果有上訴者,則要看二審判決是否送達了。比較簡便的辦法是和主審法官聯系一下,看判決是否生效,如果生效了可以到法官那里開一個生效證明書,然后申請強制執行。
謝邀回答:法院判決書生效了申請執行,當天是不能執行的,因為要經過下列法律程序:(一)法律文書已生效,當事人拒決履行申請執行期為二年,當事人申請或審判員移送。(二)執行準備:檢查案件信息(文書生效;當事人身份信息;申請執行的內容,件標的;送達執行通知;送達報告財產令(三)查產查控:房產;銀行;證券;車輛;工商;社保;(網絡查詢或非網絡查詢)(四)財產處置:存款類財產(凍結;扣劃)房產車輛;其它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評估拍賣;以物挺債變賣。其它執行措施(媒體暴光:限制出境;罰款拘留;限制高銷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拒執罪(五)結案: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移后可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注明:有需強制執行的案件,有不需要強制執行的。
一審判決下發后的15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下發的15天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