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法院判決有異議_對法院執行異議怎么辦?
特邀律師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如果有異議,應該在強制執行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未提,且拒不執行判決,那便是違法行為了。
如果對強制執行過程中,某個或者某些人的行為有所異議,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或上級法院提出投訴。
對法院判決有異議怎么辦:可以上訴,申訴,請求檢察院抗訴。
請問你說的判決是中級法院的終審判決嗎?如果是,那么申訴是沒有時間期限的,隨時都可以提起,只要理由符合法律的規定,被認可,則可以立案。如果你的是初級法院的判決,在沒有過上訴期的時候你是可以上訴的,如果已經過了上訴期,則也可申訴,時間同樣不受限制。如果訴訟雙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民事上訴期是15天。刑事是10天。期限由雙方當事人接到法院的判決書之日開始算。我國的司法程序規定,民事案件二審終審制,假如對中院的判決不服,就只能提出申請重審(申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的救濟途徑是不一樣。根據民事訴訟程序,對于判決不服及救濟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一審判決有異議。
我國的司法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特殊案件除外,例如選民資格案件;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宣告婚姻無效便是一審終審)。所以,一審法院此時的判決并未生效,若對于判決有爭議,可以直接提起上訴。上訴必然啟動二審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二審判決有異議。
二審判決屬于生效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是,申請再審并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法院需要對于案件審查,主要是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進行依法再審。
特別注意,根據規定,申請再審必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第三,再審判決還有異議,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法院已經再審作出判決,若再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原則上不再處理。所以,若是仍然不服,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屬于法律監督機關,對于法律的正確實施具有監督權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第四,對檢察院不抗訴,還是不服。
這個時候,原則上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檢察院進行申訴。
另外,根據《憲法》規定,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所有機關向人大負責,人大可以監督所有的機關。所以,若仍然堅持認為有誤,是可以向人大進行申訴。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方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如果異議成立的,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如果異議不成立的,恢復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面是《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異議的規定。按上面規定,我們對于執行異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對法院執行行為的異議,另一種是對執行標的物的異議。這兩種異議的處理結果是不一樣。對于執行行為的異議,不服裁定是申請復議。對于執行標的物異議,不服裁定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是單獨的一個訴訟,有一審,有二審,甚至有可能出現發回重審。當然,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關于執行異議的問題,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著更為具體的規定。大家可以看看該司法解釋。現在當事人對于執行有異議,那就看看你的異議是屬于哪種,依法提出異議,按規定行使救濟程序。另外,如果是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那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來救濟,也就是通過再審和抗訴來解決,而不是提執行異議。
對法院做出的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體檢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