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賣家如何規避風險_二手房交易賣家怎么規避風險?
特邀律師
賣家委托中介公司全程交易以及過戶等手續,是中介公司經常遇到的事。一些在外地工作的業主,沒有那么多的時間來處理房子的事兒,就全程委托自己能夠信任的中介公司來處理這事。
有些業主其實是在本城市,有些也會委托中介公司來處理這個房產,也是同樣的道理了。
這種過戶,是一種值得信任和正常的交易,那么,作為買家,應該做些什么呢?這里我談談我的觀點。
價格
不管是業主自己出售這套房或者是委托中介公司出售這套房,作為賣家,在價格上,賣的價格是盡可能的高一點,這是無可厚非的。但這個價格是不是你要的價格?要判斷價格,你就必須對本小區房價有一個初步的判斷,不要等著別人給你說。
有的人可能會說,中介公司要吃差價,這個是有可能的。但是你要明白,中介公司把價格提高了,你是否愿意接受?
比如說這套房,本小區其他時候交易的是150萬,中介公司提高價格160萬賣,那中介公司中間有10萬元的差價。這套房比其他房明顯的多出10萬元,你愿意接受?你當然不愿意接受。中介公司賣的價格,還是150萬,還是一個市場能夠接受的價格,并沒有賣你的高價。
中介公司的差價,賺取的利潤是來自于業主賣的價格比較低,比如說業主可能賣的價格是140萬或者價格更低,中介可以賺取10萬元的差價。
很多時候不管是中介也好,或者是專業的投資人也好,買到一套便宜的房,賺到點錢后,很多人都心理不平衡。其實沒有必要。中介和投資人賺取的利潤,是業主給的利潤,不是買家有那么高尚,主動提高買價,讓人賺錢。
這個市場是公平的,你也可以去做。
物業的交割
由于不是業主自己賣的房,有多少物管費沒有交納,有多少水費,電費和燃氣費,閉路電視費用沒有交納,得注意交清后才能接房。
在交割完成后,還得把水電氣的戶名變更了,這樣才算完整的結束。
中介公司出售減少風險
由于中介公司本身對交易流程和風險比較了解,在交易的過程中,就會怎么來規避你買房的風險,在交易的過程中就會很順利。該做面簽了,通知你去做面簽;該過戶了,通知你帶哪些資料去過戶,沒有第三方的干擾。
我以前看到一個買二手房的給我說,說在過戶前,賣家要求把繳納的稅費要先打在賣家的賬戶上,再進行產權過戶。
這個要求就有些不太合適了,最后鬧得走上司法程序。
如果是中介公司直接交易,就不會遇到這么喜劇的事兒,反而會順利很多。
總結一下
中介公司交易在完成合同簽定后會比較輕松的進行交易。業主委托中介出售這房,也是一種責任和信任,中介公司也要盡快的成交這套房,那中介公司就不會亂來。
當然,這是我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歡迎各位對這個問題在下面留言,發表你們的觀點和意見,相互交流和學習;有什么問題也可以私信,我看到后就會回答你;也可以點擊關注我的賬號,方便以后交流這類似的問題。
一定要找中介機構來買賣,有意向就要收取定金。所有的房款全部進賬,才可以給鑰匙。
不管做什么,都不能完全規避風險。買二手房要等兩年后才過戶的,這是以大風險博小利潤的行為。
1、為什么要兩年后再過戶?
(1)不滿足上市交易的條件,當前樓市限售政策的影響,該房屋未滿足上市交易的條件,故而需等到兩年后再過戶,看中該房產的售價比較便宜,這是抱著撿漏的想法買房;
(2)稅費,未滿兩年的房子交易稅費較高,想省點稅費,等滿兩年可以不用繳納5.3%的增值稅,這是以大風險博小利益。
(3)滿五唯一,可能該房產是再過兩年就可以滿足滿五年、唯一住宅的條件,省增值稅5.3%,個人所得稅1%-1.5%,這是以大風險博小利益。
2、一般情況下是怎么買這類房產的?
(1)簽定買賣協議,并提前交房入住,有該房產的使用權,有房主的債權,但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2)簽定買賣協議,并補簽20年的單方租賃合同,有該房屋的使用權以及房主的債權,并保障使用年期最短為20年的使用期限,但依舊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3)留尾款等過戶后支付,有房屋使用權和債權,但不是第一債權人。
3、風險提示。
(1)產權糾紛,房屋產權糾紛,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即:不動產權證),導致后續交易過戶手續無法進行下去;
(2)債務糾紛,房主自身存在債務糾紛問題,房子被凍結、查封、拍賣等,賣方與房主之間也僅僅只存在債務關系,且不一定是第一債權人,導致錢房兩空;
(3)一房二賣,房主將房子出售給多位購房者,存在詐騙行為,房子被凍結,在房主的問題還未解決清楚之前,該房產無法交易過戶。
(4)違約風險,賣方違約的成本較低,買方違約的成本較高。
- 總結。
1、房子不過戶,產權人就不是你的,而是原房主的,買方無該房屋的處置權,不能抵押、不能交易等;
2、這類房產一般會便宜,不是不建議買,但盡量別買,除非自己真的有能力承擔相對應的風險的資本,以及后期發生糾紛的處理能力。
購買二手房,主要風險都在買方。見證過很多糾紛啊,給大家提醒一下。
1.房屋產權風險。一定要到房地產中心去打印對方房屋產權情況,這是首先要抓住的要點。從房屋產權信息,可以清楚的看到產權人有幾個,是否有抵押登記,以往買賣過戶情況。從而確定房屋狀況,是否在限購之內?稅費多少?產權是否完整?
風險:很多時候房屋沒有仔細了解產權情況,買賣做到一半,才得知還有抵押情況等他項權利登記信息。如果想繼續下去,必須要將抵押解除,那就要給對方墊款。如果首付款對方沒有給全抵押方,房屋買賣程序就無法繼續下去。
2.房屋產權人風險。一定要見到賣方,而且是房屋產權證書上的所有賣方,驗明身份信息。而且所有房屋產權人都一致表示出賣此房屋,或者有書面授權的手續和完整的簽字信息。
風險:很多房屋產權人是夫妻倆,或者一家人,有時一方賣房,而另一方在其中不配合做手續,很多流程就無法進展下去。或者一方已經收了首付款,但另一方明確表示拒絕賣房。
另外如果碰到老人賣房,最好要取得其子女的同意,且一定要問清楚老人最后安置所在有沒有。否則有時候房屋賣掉之后,老人表示無房可住,遲遲不肯搬離。這個風險巨大。
3.資金交付風險?,F在買賣房產,一般交由房產中介辦理,風險已經降低很多。但是記住,所有付款都必須在合同協議中寫清楚, 每次付款都必須在房產中介的見證下進行付款,或者轉賬后,要求對方出具書面收款憑證或電子收款憑證。尤其給付現金更要小心,最少要有兩個三方,才能確保將來沒有糾紛了。
風險:收款后沒有及時打收條,有可能出現抵賴情況。尤其現金交易,更加風險巨大。不要違背協議資金安排時間,給付款項,將來可能會有巨大糾紛。
4.房產中介風險。現在房產中介基本包攬房屋買賣過程,但是其為了促成交易,有時候會采取兩邊瞞騙的情況。所以也不要太過相信中介,每進一步都要向買賣雙方和中介進行確認留下證據。同時資金給付一定要按照房產中心的要求,放到保證金戶內,不要交付中介代為繳納。
風險:中介代為繳納資金,有時候會挪用資金。買賣過程繁瑣,有時候中介會隨口開河,隨便許諾或答應什么,沒有得到買賣雙方確認。說一方面要相信中介,另一方面每一步都要留下證據,三方確認。
5.協議制定及交房風險?,F在二手房買賣協議一般都是格式合同,但是其中也有許多細節需要雙方確認。例如付款的安排、收房時間的安排、違約懲罰的安排,買賣失敗退款的安排,房貸申請成與不成的安排。當然還有一個定金與訂金的巨大區別。
風險:主要在于交房和違約的約定。例如房屋哪些設備必須保留給后面房主,買賣過程中出了各種問題,如何約定雙方責任和違約賠償。雖然可能涉及的錢數都不大,但是風險挺大。
以上是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的最重要的幾類風險。如涉及具體買賣糾紛詢問,可以留言或私信我,進一步溝通。
德先生將金融和理財,由專業變得通俗。覺得好,關注我,再多點點贊。
簡單啊,一般銀行都能做資金監管,把錢放在銀行,等房產證過完戶,銀行就會把錢打給對方的。
您好,這種情況您就要留一個心眼了。
首先,簽約前要和中介公司去房管局對這套房子進行房產查冊,保證房子沒有二次抵押或者查封情況;
接著,簽約前您一定要看看是否有委托書,受托人(即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身份和關系是如何(最好是有公證委托書)普通的委托書是比不過公證過的;
以上兩點還不是全安全的,以前沒有對講視頻就是直接要求業主本人通電話確認,并報出身份證號碼,業主也會發一條委托短信給中介公司和客戶保留證據。
但是現在方便很多,業主委托代理人來簽約話,客戶可以直接和業主進行視頻電話,并對清楚業主是不是本人和是否委托了,說明不在的原因,中介在一旁錄下來就行。
這樣基本上可以保證購房人的權益了。
有問題可以私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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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興回答你這個問題。本人有從事二手房地產九年的經驗。正常買賣二手房買房是怕不能安全地拿到房子,賣方是怕不能安全地拿到錢,這個都是人之常情的問題。我從事房地產這么多年,還沒有出現過買房拿不到錢的案例,分享一下怎么規避: 第一點、在你跟買方簽訂買賣合同之前,一定要確認買你房子的人征信沒有問題。最直觀的確定法就是看他近期打的征信,這個對你有好處,對他同樣有好處。買你房子的人同樣也怕貸不到款,那會產生違約條例,他損失是更大。 第二點、如果確定征信沒問題的話,買你房子的客戶是商業貸款的話,可以提前去銀行做一個貸款預審批。這個貸款預審批是在產權過戶之前去做的,如果預審批通過了,銀行會出具審批函。這個就基本沒問題了,就可以安心的過戶了。 如果是公積金貸款的話,就沒有辦法做預審批。但是我碰到的案例,如果是公積金貸款,只要是客戶征信沒有問題,收入證明可以開的出來月供兩倍的收入,沒有出現過問題。 第三點、不管是商業貸款還是公積金貸款,在確認客戶沒問題的情況下,房子一定要等到收到全部購房款才交給客戶,這樣也是最基本的一個程序。如果你把房子提前交接給客戶,客戶的款項遲遲不下來的話,你就會很被動。因為確實有出現過客戶征信沒問題,但是剛好政策出問題了。
普通的二手房按揭貸款與轉按揭貸款手續不同,普通的二手房按揭貸款,銀行都是在房產辦理完過戶之后才放貸給業主以支付買方的購房款。在這種交易中,因為基本沒有有效可行的保障措施,賣方因而處于劣勢,風險主要來自買方。盡管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可以要求賣方出具不可撤銷的委托以便于及時將發放給買方的貸款轉入賣方賬戶,但在登記過戶完成后,買方已經是合法的產權人,這時如果買方單方通知銀行,自己出現了還款方面的困難,銀行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必然會終止或者暫停事先已經商定的貸款按揭程序,絕不會依然放貸(來保障賣方的利益)的,否則,無疑于自投羅網。因此,賣方的利益保障實際中操作中存在很大的風險,在交易相關的三方中處于被動,唯一的出路就是進行漫長的訴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