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兩種形式_企業合并的種類有哪些?
特邀律師
按法律形式,分為吸收合并、創立合并和控股合并(用的比較多)按所涉及的行業,分為橫向合并、縱向合并與混合合并(用得比較少)還有,我國特有的兩種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范圍更大,比如有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一、制訂合并協議書。按照《公司法》第174條的規定,公司的合并,要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切記。
合并時,因當事公司間的合同而成立。一般來說,在公司合并的過程中,一般是由公司管理層,然后得到公司董事會的授權之后,再進行合并談判事項,并代表雙方的公司擬定“合并協議書”。合并計劃肯定是要經過公司董事會的同意。合并計劃經董事會同意后,再推薦給股東會,還得經各自公司股東會同意。然后簽字后,合并協議發生法律效力。
二、董事會決議。公司首先經由董事會確定合并決議。雖然公司法沒有對董事會的合并決議作出規定要求,但這項有非常重大的意義。要明白,公司合并這事,本身就是董事會權限分內的事情,只不過合并公司會構成了對股東利益的重大改變。所以,建議公司合并計劃得到董事會同意后,還得提交股東會的審議,這樣做比較穩妥。
三、股東會決議。合并對公司有重大變更事項,這件事對股東利益影響非常大。所以,公司合并一定要經由股東會同意簽字后方可實施。《公司法》規定,其決議的方式方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一一通過;如果在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他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四、政府批準。假設合并還得取得主管機關審批的,則就得取得其批準。比如,修訂以前的《公司法》就有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合并的這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相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財產清單。也是《公司法》第174條中明確規定,公司決議合并的時候,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詳細清單。編制資產負債表明編輯器和財產清單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于了解公司當下資產狀況。
六、對債權人的通知、公告。因公司合并后,對債權人利益有大影響,法律為了保掮債權人,要求公司在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必須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七、要辦理合并登記的手續。等到公司合并完成后,還得辦理相應的注銷與變更,或設立登記事項。
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依據公司法,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同時,公司合并與不同于公司資產的收購。從法律性質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質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資產收購的性質是資產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權收購。公司合并實質上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權收購的本質是股權的買賣行為,不影響公司的人格。從本質上講,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都是買賣行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質---公司人格的合并。
1、合并形式來說: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并成一個新公司,參加合并的公司被消滅;吸收合并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為一個大公司,其中衣蛾繼續存在,剩下的被消滅。2、合并程序上,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吸收合并又稱存續合并,它是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并的一種法律行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繼續存在,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為前提而合并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合并結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均告消滅。新組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新設合并人員整合后會更加精干,減少成本。還有財務上也有好處。至于不利的方面,那就是如何安置人員,還有如何對公司進行管理主要是內部管理架構如何搭建,以及與上級主管單位關系的處理等。
兩個公司合并,崗位自然就不夠,包括主管和經理的崗位也不夠,那如何安排呢?雷哥認為主要是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法:拉長板凳,盡量安排。
兩個公司合并,原來各自獨立的兩套機構需要合并為一套機構,自然就會多出一隊人馬。要解決這個問題,最妥當的解決辦法,就是在新公司內部“拉長板凳”,也就是增加機構數量或職位數量,盡量安排好另外一隊人馬。
例如:合并前兩個公司的市場銷售部門,合并之后,可以設立一個市場部、一個銷售部,各自負責具體的工作,這樣人員也能安排,工作也能做得更仔細。
如果公司增加機構有問題,那就在原有組織架構的基礎上,在部門內部增加職位。
例如:原來兩個公司都有人力部,那新公司還是只能設立一個人力部,但部門內可以設1個正經理,多個副經理,兩個公司的原有的人力部正職,必然會有一個降職為副職。
不過,為了安撫人員,可以降職不降待遇,仍然保持正職的待遇即可,這樣做人員的思想工作更容易。經理可以這樣安排,主管也是一樣的方式解決即可。
第二種方法:全部起立,公開競聘,能者居之,弱者降之。
如果合并后的兩個公司,也無法支撐起這么多的“板凳位置”,自然也要從精簡高效的角度出發,淘汰一部分員工,那就必須采取公開競聘的方式來解決。
公開競聘,就要求原有單位的所有人員,都全部起立,這意味著著每一個人都和原先的職位等級脫鉤,然后,企業會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則,組織一場公開的競聘。
首先,要確定新公司的組織機構和部門數量,然后,公司組織競聘各部門的正職,在組織競聘各部門的副職,正副職確定之后,由正副職組織開展各部門內部主管、主辦和具體辦事員的選聘工作,最后剩下的人員,只有淘汰分流。
通過這種方式,有能力者可以謀得新職位,無能力者自然就會被降職降薪甚至被淘汰出公司。
兩種方法的利弊分析
總體上來看,如果企業的經營情況比較好,可以采取第一種方式,這樣的方式較為溫和,不激進,無論是經理還是主管,大多都能接受,不過,這樣的“拉長板凳”的方式,只是權宜之計,最終還是要從提升人力資源效率出發,精簡人員和機構。
第二種方法,雖然比較激進,但是卻是一步到位,雖有短痛,但是也是值得的。可惜,這種方式比較容易造成新公司的動蕩,畢竟是要去除臃腫的人員,必然會有人受損,就會造成很多的矛盾和問題。企業的決策層也要充分考慮是否會對當下的經營發展造成重大影響之后,才能決定采取何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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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分類
大部分來講分三個大類
1.按法律形式分,分為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控股合并.
2.按企業合并所涉及的行業,分為橫向合并,縱向合并,混合合并.
3.按企業合并的性質分為購買性質的合并和股權聯合性質的合并.
優缺點:
只能告訴你以法律形式分的優缺點
橫向并購:實現規模經濟;提高行業集中度
減少競爭對手,改善行業生存環境,保持較高利潤率;
降低行業退出壁壘,穩定供求,穩定價格;
解決行業整體生產能力擴大速度與市場擴大速度的矛盾;
縱向并購:控制原材料、銷售渠道、用戶
對上下游企業實施有效控制,節約交易成本,降低產業流程風險;
控制競爭對手。
混合并購:以隱蔽方式實現
呵呵直到多少告訴你多少拉
法人合并,有新設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兩種方式。 新設式合并也稱創設式合并,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并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稱吞并式合并,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