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吃的食物中毒_在飯店吃飯食物中毒怎么辦?
特邀律師
因食用飯店食物中毒身亡的,飯店有過錯,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如下: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精神損失費。
即然接受管理食堂工作,出現問題肯定負有主要責任。
第一要素
保證客戶的生命安全
餐廳人員要學習急救措施
不能慌張
要冷靜處理
第一,要顧客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是吃了飯店的東西而食物中毒的;第二,對自己的廚房進行相應的檢查以確定是否存在一些不衛生的食物。;第三,顧客如果無理取鬧的話,可以報警處理。
飯店應當賠償因食物中毒給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包括醫療費、必要的交通費、營養費等。
并非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不能按工傷辦理,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但其中,工間吃工作餐的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首先需要確認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是由于餐飲單位提供的不合格食品造成的。這個環節需要食藥監部門進行一定的現場核查、檢驗檢測。其次,要明確產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比如是食品添加問題、病死畜禽問題、餐具消毒問題等等。根據問題原因,有對應罰則。根據《食品安全法》罰則,處罰一般根據食品貨值不足一萬的,處5萬以上罰款;吊銷許可證;5-15日拘留等。還有,如涉及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那么根據《刑法》第143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