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_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該怎么賠償?
特邀律師
你好,你這個事維權倒是不難,難的是該提出何種權益主張。因為你只是說了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并沒有說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會直接影響到你的權益主張。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權益類別,你這種情況可以提出兩種維權的主張,一種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另一種是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只有你權益主張確定清楚了,你才好開展后面的維權。
如果你在單位工作的好好的,也沒有違反單位的任何規章制度,就是突然性的被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了,那么這在《勞動合同法》上屬于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規定是需要支付你雙倍賠償金的。具體你可以按照2N+1的賠償標準提要求,這里的N就是你的實際工作年限,在這里肯定是小于5的,比如你干了4年零3個月,那么N=4.5,相當于單位要賠償你10個月工資金額。
如果你的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條款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就要按照規定支付你經濟補償。基本上你實際工作了多少年就要支付你多少個月的補償金。比如你工作了4年零7個月,那么就要一次性支付你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當你確定自己屬于被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后,你就知道自己該提出何種主張,接著就可以開始勞動維權了。只是在維權之前,你最好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因為這是單位必須要做的事,也方便你后面的維權。
你的這個維權,首先應該申請勞動仲裁。你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下設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反映情況,然后領取仲裁表單填寫申請資料,按照仲裁的要求做就是了,都是程序性的事情,沒有什么大的難度。只是在證據提交和雙方辯論的環節你需要做足準備,尤其是辯論環節,你需要對《勞動合同法》很熟悉才可以,所以你平時有空的時候建議多看看這方面的法律。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這個問題前提是勞動者有沒有違反有法律效應并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已違反了這個《勞動合同》,就要對照相應的違反合同處罰規定執行,如果違反勞動合同嚴重到終止《勞動合同》,那單位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就不是違法行為。如果沒有違反終止《勞動合同》那一條,就要根據《勞動法》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項會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選擇.
說明一下,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參考這個觀點: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原則:
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于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兩種情形下能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分別為: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并且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你如果沒有上述兩種情形,單位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你可以拒絕交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要賠償經濟損失,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職工屬違法行為。職工應按勞動合同進行違權。
職工應理直氣壯地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謝邀,就所提問題提出個人看法,首先明確地告訴你這是件很好辦的事,因為在法律的范圍內的事,就叫"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因此理應得到賠償。
然而我們生活在現實之中,諸多事物不盡人意,試想連《勞動法》都不執行的單位,又談何能得到賠償呢?所以在此必須首先考慮的是用什么樣最有效的辦法去尋求解決此事,明知對方已違法,可當你一普通平民求他們辦事時總會遇到推三阻四…如此須考慮時間與耐性,對方雖無理,但你必須得理智,決不可沖動,否則有理無處伸…
說了些許也不知這是否清析,從本身來講已很清楚明細了,因為我們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人口眾多,國家之大,必須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就此提問理該賠償,否則有辱法律的尊嚴…
你好!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終止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就可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一、在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而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的,超過半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需延長勞動合同至特殊情況消失。主要包括: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行業的職工未進行離崗檢查的;疑似職業病作業的職工正在醫學觀察期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傷職工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的、非因工負傷或患病、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勞動合同到期,但是任期還沒有屆滿。
三、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滿后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工作滿十年且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五、以上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決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應當按照補償金的二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如果勞動合同能夠繼承履行的,勞動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判斷單位是否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不違法的前提是單位的規章制度內容要合法,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其次,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合法的程序制定,是否經過公示。也就是說單位合法的第二個前提是單位規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且需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告知勞動者,該問題的舉證責任在單位一方。
最后,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違反了規章制度,并且達到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即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單位屬于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