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_公司要把我們給直接開除了,有勞動合同,怎么維權?
特邀律師
1、公司作為用工主體,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向員工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但是否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建議用人單位出具通知,寫明解除理由和時間,理由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的規定寫,以避免不必要的賠償爭議,并由員工簽收,并及時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發放員工工資。
2、假設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員工出現工傷、患病等意外情形時,無法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對于企業不利。
【問題分析】
從問題描述看,不是你主動辭職的,而是公司主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不是糾結于如何避免吃虧。
就算公司給了你足夠的賠償,又能有幾個錢呢,就像是一條魚,只能解一時之饑。
如果找到公司解聘的原因,及時去彌補自己的不足,使自己有個進步升級,你的收益可不止這一點點賠償吧。
授人以漁,還是授人以魚。那么現在的問題是,你想要魚還是要漁。
【草長之音】
當然,有時魚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這事兒就可以做到。
1、找到公司主管領導,問清楚你真正的原因。態度要誠懇,虛心請教。
最主要的問題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方面做好了,你愿意再給我一次機會嗎?
當然這不是說你還要回來,這是問領導一個態度,測試他說原因是不是真正的原因。
找到不足,及時彌補,才能發展更好的自己。
2、關于離職的賠償,有兩個依據,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法。
在找公司談判前,做好功課,把相關內容都整理好,具體到條款章節,這樣你的要求就可以有理有據。
公司看到你做了認真的準備,就知道你的態度和能力了,一般也不會為了一點小錢而跟員工糾纏到底。
我說你聽,每天學一點勞動法
你說的沒錯,公司解除必須通知員工,意思表示到達員工時生效,勞動合同解除;或者通知中解除的日期晚于通知到達日期的,通知中的日期為解除日期。
但是并不表示通知生效時,內容一定要讓員工看到、聽到!
通知是一種行為,將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通過一定載體送達員工。送達有很多種方式,電子郵件、普通郵件、即使聊天工具等等。
特別容易讓人誤解的是,事先員工填寫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確認書中明確了收件人、收件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那么公司通過這些信息進行通知,員工并不一定會立即知道通知內容。
有的員工在填寫上述信息的時候,考慮的因素很多,不想把暫住地等隱私信息全盤透露;有時更換了通訊信息沒有及時告知公司等等,都可能造成不能及時獲悉公司通知內容。
可以找勞動仲裁委員會去仲裁,并申請法律援助,讓律師去幫你解決勞動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