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和刑法處罰_刑法處罰與刑罰處罰有區別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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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從重處罰、法定刑升格、加重情形、結果加重犯、加重構成要件有什么區別?
讓我們借助幾個典型刑法條文來進行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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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舉例:如強奸罪,基本犯罪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從重處罰,也就是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范圍內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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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又稱加重處罰,是指法律明確規定,滿足某些加重情形,適用基本檔的加重檔。
舉例:搶劫罪中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屬于普通的犯罪構成,其后規定的“入戶搶劫”等8種情形,即加重情形,屬于加重的犯罪構成/構成要件。
從重處罰和加重處罰不同,前者是檔內從重,后者是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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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情形】又稱加重處罰情形,通常由刑法分則明確規定,可以分為結果加重和情節加重。
結果加重,因犯罪行為出現了一定的犯罪后果而對其加重處罰,如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和強奸罪致人重傷、死亡。
情節加重,因犯罪行為是在特定的場所進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實施而對其加重處罰,如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二人以上輪奸等。
舉例:如強奸罪的5種加重情形中,既有結果加重,也有情節加重;搶劫罪的8種加重情形中,同樣既有結果加重,也有情節加重。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加重情形又有單純的量刑規則與加重的犯罪構成/構成要件之分。
加重的犯罪構成/構成要件,不同于單純的量刑規則,涉及到犯罪構成的認定。例如輪奸是加重的犯罪構成要件,存在著輪奸未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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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以犯輕罪的意思實施基本犯罪行為,而發生重罪的結果。
如果說前幾個概念還算是刑法上的概念,結果加重犯則是刑法理論上提出的概念,目前還尚有爭議。
通說認為,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須有三個條件:(1)行為人對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對加重結果一般無故意。(2)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3)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可能預見。
基本犯罪類型為過失的,不存在結果加重犯,如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
較為公認的結果加重犯:
1. 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
2. 故意傷害(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的;
3. 強奸(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害婦女重傷或者(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4. 非法拘禁(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5. 拐賣婦女、兒童(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或者(過失)致使其死亡的;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過失)致人死亡,虐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7. 搶劫(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8. 非法行醫(過失)致使就診人死亡的;
9. 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殺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嚴重“; 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概念意義:目前結果加重犯是為了解決什么問題,尚且不甚明確,只能說,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完整而不重復地評價犯罪,確保罪刑責相適應。避免許多犯罪如果造成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只能被認定為是與(過失/故意)致人重傷/死亡罪的想象競合/數罪并罰。
初學刑法者也可以暫時不理會結果加重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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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據是憲法。
1、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
2、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3、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沒有區別,刑法上的免除處罰和免于刑事處罰是一個概念,免除處罰以行為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為前提。
刑法上的免除處罰,即“免予刑事處分”,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或有某種特殊情況(如犯罪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罰。其前提是確認犯罪分子有罪,因此雖不判處刑罰,仍可給予其他處分。我國刑法規定了免除處罰的情節。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也有免除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其情節作了規定。
法定“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有: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預備犯;犯罪后自首的;個人貪污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刑法處罰與刑罰處罰是有區別的。刑法處罰是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一個大的概念。刑罰處罰是指對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如何定罪量刑,是一個具體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