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公司歸哪個部門管_公租房歸哪個部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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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屬于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并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據《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廉租住房的方針、政策并指導全國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廉租住房的實施辦法并指導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并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八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程序為:(一)申請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并在適當的范圍內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登記;(三)已登記者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后輪候配租。
重慶的所有公租房都是由重慶公共租賃房管理局管理,下設各區縣分局。該局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組成機構,由市政府直接領導。
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法給予如下處罰: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3、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采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⑺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于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采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并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并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⑵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⑶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⑷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公租房屬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申請公租房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