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關系_刑事處罰能代替行政處罰嗎?
特邀律師
我看不管是什么罪,判刑,坐牢他本人都受到處罰了,只要他出獄,他就是合法公民,既然是合法公民為什么還會影響到下一代呢,這樣對下一代是不公平的。應該有期限,例如:10年不犯事或者是20年不犯事的就不應該影響到下一代,這樣充分提現社會主義國家制度,有錯就改,改了就好,讓他們子孫后代好好做人做事,踏實安心的學習,工作,生活,使他們當事人永遠相性黨,相性國家給他們從新做人的機會。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1,法律后果不同:刑事處罰是各種處罰中最為嚴厲的強制方法。這種處罰,不僅可以剝奪被強制者的財產,而且可以剝奪其政治權利、人身自由,甚至剝奪生命。而行政處罰不涉及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2,適用的對象不同:刑事處罰只能對犯罪分子適用。而行政處罰只能對違反民事法規、行政法規、經濟法規等等,沒有達到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行為適用。3,適用的程序不同:刑事處罰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而行政處罰則行政程序做出,比較靈活。4,作出處罰的機關不同:刑事處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用,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對公民適用處罰。而行政處罰可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作出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處罰是違規,刑事處罰是違法犯罪,所以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不能并存。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盡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則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
第四、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而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羈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并執行時,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二種拘留一并使用,特別是當偵查機關為了獲取充裕的偵查時間,所以對具體的違法行為一定要有準確的判斷,如果一開始只是行政拘留也不能大意,后面不排除有一個轉為刑事拘留的后著。我相信這一點是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刑事律師才能講得出,也是這一點對你最有意義。
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1,二者違反的法律規定不同。刑事處罰的當事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的規定。行為處罰的當事人觸犯的是行政法律法規。
2,二者最終處理機關不同。刑事處罰最終經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3二者的處理程序不同。刑事處罰是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后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開庭審理做出的判決,對結果不認可可以上訴。行政處罰責任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收集證據后做出處理決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刑事處罰,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可能判處附加刑。行政處罰,行為人只是一般違法,會被處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較輕的處罰。
5,二者對本人及家人以后的影響不同。受到過刑事處罰,屬于有犯罪前科,有犯罪記錄,本人不能從事某些職業。子女就業也可能會受到不同程度影響。行政處罰則不同,對本人及家庭以后今后的就業等基本沒有影響。
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可以并處。
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88號令)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六)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
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七)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
針對您的問題,我給出的答案是,受到刑事處罰后一般不承擔行政處罰,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處罰,也要追究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違法行為已經刑事處罰還可以行政處罰,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行政法規和刑法,這是兩個不同部門的管轄范圍。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一個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只處一種處罰,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如果先已經受過行政處罰,后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已經執行的行政處罰應該抵折刑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這里的規定是”分別”作出,并沒有排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再移送司法機關的做法。
行政處罰就是違反行政法規定或者因行政法規定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刑事處罰是因為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有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民事賠償一般是由于民事范圍的違約、違反民事法律或者民法規定的一定的償還行為。
這三者的不同,就在于他們的法律的性質不一樣,行政處罰是行政法范圍,刑事處罰是刑法范圍,民事賠償是屬于民法范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