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兩年沒有故意犯罪是什么意思_死緩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緩刑是刑法判決的一種方式。在交通事故中經常用到。。
比如說,某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主責以上。那么根據交法規定,要負刑事責任。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取得家屬諒解,那么,不會判實刑的。只會判一緩三。
也就是說判一年,緩期三年執行。那么,你在這三年內是不用坐牢的。前提是三年內無違法情節。
同理,死緩兩年。那恭喜你死不了。在死緩兩年內,只要表現良好,一般在兩年后改判無期,在無期內有立功表現還可以減刑為有期徒刑。當然判死緩的即使減刑,至少15年以上是。
在這兩年內,不能有違法行為,否則還會執行死刑的。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死緩的執行是在監獄內,并不會釋放,更不會比其他刑種多一點自由,否則,死緩豈不是比無期或者有期徒刑還輕了?
判處死緩的只要在兩年考驗期內不再故意犯罪,就不再執行死刑,這也是針對在監獄內服刑時有無故意犯罪。
一般來講,死刑犯在監獄內大部分也會戴戒具(手銬、腳鐐)的,加上管教較嚴,故意犯罪的可能性極小,所以,只要判了死緩,絕大部分是不再執行死刑的。
我在學法律之前也有樓主這樣的感覺,后來才知道是誤解了,多了解點法律也是有用的呀。歡迎多交流。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特色。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對其實行勞動改造。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死緩犯人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死緩犯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緩犯人在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并不必然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才好被執行死刑。
如果故意犯罪,沒有被執行死刑,其緩刑期重新計算。
為何對有的死刑犯設立緩刑期?
用法律講,就是對犯罪分子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必須立即執行的情況,屬于法官的裁量范疇。
這一制度沒有法律淵源,其來源于建國初期對反革命分子鎮壓的運動中,適用于那些沒有血債、對國家利益的損害還沒有達到最嚴重程度的反革命犯罪分子。
在緩期執行的兩年內沒有新的犯罪性,就可以改死刑為無期徒刑。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意思是罪大惡極應當判處死刑,但是在犯罪情節上有不必立即執行的一類犯罪分子,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而是羈押在監獄,根據兩年考驗期的表現決定后續處理的一種處理方法。
一般來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可能會有以下幾種可能的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這種結果一般要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99%左右。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屬于可望不可求的情形,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這種情況也比較少。常見的如劫持獄警越獄,殺害獄警或服刑人員的,脫逃后嚴重犯罪的等等。
4、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這種,指的是故意犯罪,但是未達到情節嚴重的。
5、針對貪污賄賂犯罪,死緩還可能改判為“終身監禁”。我國刑法規定,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法院還可決定其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假釋,實行終身監禁,活著別想走出監獄。
這種情況,一般是特別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例如白恩培。
1. 死緩制度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簡稱“死緩”,我國刑法第48條、50條規定了這一刑罰執行(量刑)制度,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它不是獨立的刑種,前提是犯罪分子要被判處死刑,可以說是死刑的一種“變通”。死緩制度是為了限制死刑而特別設置的一項制度安排。
2.死緩的適用對象
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3.死緩的功能價值
(1)貝卡利亞指出,死刑的適用使一切潛在的司法錯誤變成無可挽回。“死刑作為不可補救的刑罰,相對于人類證據不可避免的不完善性,是不足取的”(《貝卡利亞刑事意見書6篇》),因此,保留一定的余地是有必要性的,死刑畢竟是生命刑,生命一旦被剝奪就無回轉可能,對待生命,法律也必須十分慎重。死緩制度能體現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也與國際“輕刑化”趨勢相呼應。
(2) 另外,對于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即使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判處長期的自由刑對其的震懾作用,也非常可觀。對人類心靈產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持續性。“因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觸動我們的感覺的,與其說是一種強烈而暫時的運動,不如說是一些細小而反復的印象。”(《論犯罪與刑罰》)
4.死緩的核準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235條、237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緩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5.死緩期間或期滿后的處理
刑法第50條有規定: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4)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但未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6.法律依據
(1)刑法第48條、第50條等;
(2)刑事訴訟法第235條、第237條等。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