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后公司進行處罰_如果員工離職說走就走,HR該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可以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接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行為后,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不得隨意扣押勞動者工資。
在實踐中,多數用人單位為了更有效的實現企業管理,會通過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規定,勞動者違法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時,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罰款。此類做法是不合法了,依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在我國,只有特定的行政享有財產處罰權,有權依法對公民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作為民事主體,非行政機構,不享有財產處罰權力。
用人單位對員工罰款,或扣扣其工資,勞動者則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規定,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離職,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扣押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舉例說明
張某遲到2小時,公司以張某遲到為由罰款100元,并向張某送達了罰款處罰決定書。公司的罰款行為合法嗎?答案是否定的。
張某可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書面提出離職,再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則需依法支付100元的“罰款”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那么,對于張某的遲到行為公司應該怎么處理呢?難道就放任其遲到不管嗎?
管肯定是要管的,但不能以罰款的形式管。首先,公司應當依據張某的月工資額度核算出每小時的工資,按照張某遲到的時長扣除對應的出勤工資。其次,公司應當通過《員工手冊》、《考勤制度》等文件規定如勞動者遲到N次,公司有權將其辭退。如此,既能保護勞動者個人的財產權不收非法侵害,也能實現企業的用工自主,以便更好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綜上,公司罰款,員工以依法提出離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關注本賬號,了解更多法律資訊。
如果已經離職,那么當事人和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是企業的員工,公司是沒有權利對當事人離職前犯的錯處罰的,有以下幾點看法供參考:
1.員工離職后,已不屬于企業員工.
2.企業沒有對公民有犯錯行為的追溯權利.
3.如果涉及到違法的事情,公司也只能通知當事人協助調查,配合執法機關處理相關事宜.
4.如果不是違法行為,屬于違反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事情.企業已無權再處罰,但可以咨詢.
5.離職前犯的錯,企業沒有發現或發現沒有處理,那是企業自身管理不善,法律沒有給予用人單位
處罰離職后的員工.
6.如果企業單方面對離職后的員工進行處罰,當事人可以不予理采.如果企業非法強制處罰,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或仲裁機構舉報或投訴,不排除到法院起訴企業的非法行為.
因此,綜上所述,員工離職后,企業沒有權利對當事人離職前所犯的錯進行處罰.
我的理解是題主離職了,但工資沒有領。公司打算對過往工作中的失誤進行清算,并扣你的錢。
首先我們來。捋一捋公司要翻舊賬意味著什么?又為么要對你進行清算?是個例還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第一、
這是公司徹底和你撕破臉皮的節奏。正常情況下,公司會留一點情面,這樣日后好見面。
第二、
你的辭職或許正是公司用人之季,讓公司很惱火。因為平時的工作能力就普普通通,不是這出點叉子,就是那出點紕漏。現在忙起來了,你又要掉鏈子。
第三、
如果你是技術骨干或者是管理層,你辭職是被同行公司挖走的,肯定會對公司造成影響和損失。這個時候公司刁難你,一來是在丑化你,二來對公司其他員工進行一種震懾。
第四、
了解一下以前同事辭職有沒有被清算?公司要進行清算是個例,還是普遍存在的現象,
如果是普遍現象。說明公司老板,做人做事心狠手辣,又冷漠無情,待在這樣的公司,沒有發展前途。
如果只是針對你個人,那你就得自查自糾。什么地方沒有做好,在未來的職場加以調整和改進。
以上四種情況,請題主對號入座。
下面談一下,公司打算追溯我工作中半年所有的失誤(清算)是對還是錯?
首先請允許我繞一個圈子!
談到公司最大的公司肯定是政府部門,什么阿里呀!百度啊!騰訊啊!跟一個國家的職能部門比起來,簡直是弱爆了。
那我們看一下政府官員在工作中有失誤是怎么界定和處理的。
政府在職官員,工作中干錯了事那叫失職罪。工作中不干事那叫無作為罪。工作中不動腦筋目無紀律王法,那叫胡做非為罪。
總之你辭職了公司要對你進行清算,肯定是有依據的。
然后你辭職后公司要對你進行清算。說明當時公司并沒有對你的失誤進行一個及時的處罰。證明這個公司還是有一點人情味的。
辭職意味著你沒干到年底或者沒按照合同上約定時間守約。
這時候公司對你進行清算是本分,不扣錢是人情。你過多的抗拒,只會徒添煩惱,當順其自然而為之。
最后才達到正題,[題主該怎么辦?]
二路風景覺得辭職就應該有辭職的覺悟。
第一是已經找好了工作,騎驢找馬。
第二。盲人吃湯圓心中有數,工作中有多少失誤?辭職會不會被清算?
如果你既沒有覺悟,也沒有準備好,那就再跟公司再談一下,留下來繼續做。
這個事情還是有緩和的余地。因為公司的刁難和清算是建立在你辭職的基礎上的。如果你不走了這個事情,或許有轉機。
下次再走的時候,一定要干到年底,或者合同期滿。但這個追責的事情一定要問清楚,如果始終逃不過被追責,不如現在就走。
最后我覺得吧!既然已經辭職了,那就不要瞻前顧后了,繼續往前走。大不了沒有拿到的工資不要了。
到這里已經答題完畢,不實之處,請見諒!下面我補充一個真實的案例。
我有一個朋友自己開一個建材加工的小廠,二三十個員工人的規模。
他有三個外甥一直跟著他干,外甥技術都也不錯,畢竟做了很多年了,每個環節都摸透了。
其中一個外甥非常不靠譜,經常遲到早退,每天上幾次廁所,每次上廁所就是半個小時蹲在那里玩手機,
如果工廠是一個班級的話,他是那種實實在在的差生和后進生。朋友也給他苦口婆心好言相勸過。說什么是這樣的親戚關系應該帶頭,應該帶好頭。最起碼也不能起反面作用。
你的表現讓這做舅舅的怎么去管理其他員工?
所有該說的話也說了,都無濟于事,最后還跟舅舅辭職說不干了,
把我朋友氣得個半死,那些年每時每刻都是用工荒,不好招工人。即便是這樣也沒有留他。
走前舅舅把外甥叫到了辦公室。沒有一句好聽的話,沒有一句客氣的話。翻舊賬把他批了個一無是處。
辭職,即辭去擔任的崗位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員工要求即辭即走的情況,職場上并不多見,初步猜測有很大可能是員工找到了新工作,急著赴任,也不排除有其他個人或者家庭特殊情況。各家企業的情況不盡相同,但總基調還是依據相關法律結合企業制度,做出人性化的處理。
一、辭職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中》關于辭職的情形的描述:
一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種情形適用于已經通過試用期的員工;
二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
- 在試用期內的;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企業的處理方案
結合法規有關條款,題述問題中并沒有說明要求辭職的員工屬于上述哪種情形,但要求即辭即走,說明員工已經下定決心,公司也不宜再做強留。這里假設是第一種情形,建議方案如下:
方案一:同意即辭即走
如果該員工不屬于重點崗位,辭職不會對公司的業務或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即可同意其即辭即走的要求,前提是按制度將辭職和工作交接手續辦理完結;
方案二:友好協商處理
如若該員工所在崗位非常重要,立即離開公司可能會導致業務損失或其他不利影響,應本著既要維護企業利益,又要兼顧員工實際情況的原則。雙方友好溝通爭取相互理解,通過升職、加薪或者其他激勵方式適當挽留。未達成一致時,也應當盡量協商,找到雙方最佳分手時間的平衡點,并給與書面反饋;
方案三:按照法規處理
如果前述兩種方案均不能解決,最終只能是依靠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要求員工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種方式缺乏感情,比較強硬冰冷,不建議輕易采用。
綜上,酌情靈活運用以上三種方式,妥善處理好員工離職問題,無論對公司,還是對即將要走和仍然在為公司服務的員工來說都極具意義。離職的員工也是公司的財富,對于大度的企業來說,尊重員工選擇,照顧彼此關切,日后在職場江湖上還是朋友,或許還多了一條路。相信,如果不是有難處,誰也不愿意互相逼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