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回去上班嗎_國企解除勞動合同在能回去上班嗎?
特邀律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才能入職工作,離職時也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題主與公司仍在解除勞動合同期間,說明勞動合同并沒有解除,也就是說題主還沒有拿到“離職證明”,在沒有“離職證明”的情況下,下一家公司是不會愿意接收題主的,因為這樣會有法律風險。
重復用工
重復用工一般是指一名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在法律上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重復用工的法律責任,但是《勞動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與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用人單位在招聘新的員工時,會要求對方提供離職證明,以避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入職審查內容
企業在錄用新員工時,會對員工的入職背景進行嚴格審查,一般有以下三個步驟:
1.要求員工提供離職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材料;
2.通過員工提供的聯系方式,與員工的前公司溝通確認員工是否離職;
3.與員工約定,若員工因離職與前公司發生經濟糾紛,由員工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期間,題主一般不可以去別的公司上班,即使通過了面試,在入職背景調查中也會露出馬腳。建議題主在拿到離職證明后再去辦理入職,這樣也不會給新公司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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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要國企還要你。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應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因為勞動部門對你們的仲裁,一方面是解除矛盾,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處罰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單位的違法行為只要存在過,那么是不會由于你和單位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而轉化為合意與合法的. 所以,你可以去申請仲裁.況且,單位畢竟處于強勢地位,要是按照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就無法提起仲裁的話,那么那些大單位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強權誘騙勞動者協議解除合同,那難道就不需要受到法律制裁了么?所以,只要是存在違法用工行為的,即使已經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然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而且你是對賠償金不滿,只要是單位賠償不合法的,當然是可以提起仲裁的.再說了,不讓仲裁就舉報單位,然后以受害者的身份要求賠償.
謝邀,這要看以前為何會解除勞動合同,本人分析有幾種情況。首先,一般來說在國有企業不會輕易被解除勞動合同,過去由于生產任務不足,有些車間或員工暫作為下崗,一段時間后情勢轉好,又上崗的現象到時而出現。
二,個別員工原本在一車間或舉例在銷售部門工作,由于犯錯原因,組織上調其去二車間或后勤部門工作的情況也有發生。
三,某員工犯罪被判刑,那就自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既是刑滿釋放,一般也不會去單位上班。
在民營企業工作隨時都有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能,但這是雙向的,原因多種,也許是單位辭掉你,或是你主動辭職。前一種情況,因為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是處于被動,碰到生產任務不足或市場遠景不好,以后公司好轉了,你又是生產能手或業務熟手,當然可以回原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上班。
再則,過去在業務部門工作,與領導觀點不同,關系搞不好,僵局,主動辭職后,過段時間企業換了新領導,而你業務又熟練得心應手,新領導托熟人帶話給你,也就一拍而成,重新簽合同上班,皆大歡喜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