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增值部分_財產分割時,房屋增值部分該如何分割?
特邀律師
預期利益(可得利益)損失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多被買受人一方引用,買受人通常主張稱:因出賣人根本違約,買受人不能依買賣合同約的定價格取得房產所有權,導致買受人遭受房產升值部分的利益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應有違約方予以賠償。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該條規定,要求賠償預期利益損失的適用前提是合同有效、對方違約。上述案例中合同有效,但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導致合同解除,此時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預期利益損失的。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有關規定和損害賠償理論,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首先包括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損害,因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要將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烣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中都約定了出賣人違約要承擔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式。如果買受人主張的違約金及實際損害賠償金能夠得到法院足額支持,買受人就已經因出賣人的違約行為得到了補償,其所得高于實際交付的購房款,買受人的財產沒有損失。所謂房屋增值產生的預期利益損失,實際上意指出賣人違約,房屋價格上漲,導致買受人無法以同等價款購得房屋的情況。但預期利益損失是否就意味著應基于現在市值倒推至簽約時市值計算差價的方法確定?實踐中這通常只是作為一個參考因素。因為房產升值不僅基于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也受市場、供應、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房屋是否會升值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定性。什么時候升值、哪個區域的房產升值、漲幅多少等都存在很大的變數,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須違約方在締約時就能夠預見到的損失,未能預見到的部分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締約時可能預見到房價會上漲,但很難預見到漲幅,如果以倒推的方法來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則違背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可預見性規則。因此實踐中法院即使支持買受人關于房屋增值的預期利益損失的請求,一般也會酌情予以調整。對于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房屋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其一如果房子屬于男女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不管房子增值到什么程度,都屬于自己的財產,離婚時是不需要分割的。
其二如果是婚后財產,也要具體分析。先插一句,如果是像前面的婚前財產,但只要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就會被視為共同財產。婚后財產,需要區分是婚后雙方共同付首付、還貸款,還是一方出首付,雙方還貸款。對于前者,那就雙方平分增值收益,要么賣房子分錢,要么拿房子的補償增值收益給另一方。而對于后者,就要考慮雙方的出資比例來分配增值收益。
要看房屋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和房屋在婚姻期間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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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買賣房屋經常出現的一種情形是,賣房人見房屋總價大漲,就單方面違反合同約定,拒不履行買賣協議或轉而高價賣給他人,或單方面要求買房人加價購買。
這種情形發生時,主張賣房人違約責任時,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房屋升值部分呢?
一、從違約成本角度來看
馬克思曾經說過: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資本就會冒險;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潤,資本就敢于冒絞首的危險;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資本就敢于踐踏人間一切法律。
同樣的道理,房地產交易市場中,部分開發商面對現價與約定價之間差價高達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空間時,自然愿意不惜一切代價惡意違約,并試圖攫取其中更多的利潤空間。如果僵硬套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不僅不能有效遏制此種違背誠實守信的違約情形,反而會鼓動更多的開發商競相違約,所以提高違約成本,將房屋升值部分納入賠償范圍有利于遏制蓄意違約情形的出現。
二、從法律規定來看
首先定金以懲罰性為主要特點并無補償性的特征,故定金的適用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是獨立于損害賠償責任的。而損害賠償具有補償性性質,因此兩者可以并用。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所以呢,在這里我們認為:只要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不超過守約方實際因相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即可主張房屋升值部分的損失。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里,如果有任何疑問您可以在下方給我留言或者私信我們,在這里,麋鹿讓你在法律的道路上不再迷路。
謝謝邀請,樓主提的問題是,婚前房產是一方購買,結婚幾年后離婚,增值部分和減值部分應該怎么分的這個問題。不是說你想得到就能得到的,肯定得依據法律法規,才能得到靠譜的答復。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誰出資,誰買房,房產的確權就是屬于誰的。房產的確權者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絕對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這是合法的個人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再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成為了合法夫妻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屬于雙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同時,法律還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組成的。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它的歸宿性質,永遠是屬于個人擁有的,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由此可見,婚前一方買的房,無論貶值或者是產生了任何孽息,升值,利益是屬于個人擁有的,損失也是個人承擔,可以說,與對方沒有半毛錢關系。因為,它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依照法律法規,另一方對該房產沒有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