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業主可以買車位嗎_沒有產權的車位能買嗎?
特邀律師
你這個問題,本人認為,小區道路的消防通道,主管單位不讓停車,是為了小區的安全,也是為了預防小區發生突發事件的時候,提供給創救或者救護等人和車輛的正常通行通道,這樣的規劃,應該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小區管理單位,強逼業主買地下車停位,小區道路旁或者小區公共場所,沒有設定臨時停車車位,就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因為小區的地下停車位,一般都是小區主業共同所有,物業管理單位只能收取一定的停車管理費。物業管理單位應該不能強行出售小區的地下停車位。
除非小區的地下停車場,不是本小區業主所有,但是小區業主,有權選擇買不買小區地下停車位的權利。
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該合理規劃一些臨時停車位,給小區有車族停放車輛,才能解決小區業主停車的困境!這樣小區的居民,才能安居樂業,才能和諧共存!
作為一名杰出的地產從業人員,我很負責的告訴你,沒有產權的車位買了等于白買。是相當于租。問問周圍地下車位的
租賃價格
,看同等價格應該是租多少年的,問問他們買沒產權的車位能用多少年。您核算一下,合適的話就簽個長期租賃合同
,一定要正規。還要約定好如果出了問題怎么賠償
。下面為大家普及下買賣車位過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1、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開發商向業主出賣的是車位的使用權,車位使用權買賣合同實質上是車位租賃合同,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如果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所以,如果業主購買了車位的使用權,那么在合同失效后,車位將重新歸開發商所有,這就為業主更換物業公司埋下了隱患。由于是住宅內的車位,車位產權屬于開發商或早期的物業公司,開發商或其物業公司就會以此限制業主委員會更換物業公司。建議大家在購買商品房時,將與住宅開發配套且不可分離的車位所有權一并購買,而不是使用權。
2、其次,要看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時,車位是隨房屋一并預購的,還是先預購商品房再買車位的。如果業主購買的是已經拿到“大產權證”小區的車位,則在與開發商簽好購買車位合同后,即可前往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最后,根據有關規定,車位在產權登記上分兩種情況,若商品房和車位是一并購買的,車位的基本情況(如車位號、面積等)會在業主房產證的附記欄內注記;如果在取得房產證后再購買車位的,應由原受理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在房產證附記欄內加注車位的基本情況。
堅決不能買!可以這么說吧,誰買誰吃虧,誰買誰倒霉。因為防空停車位在平時只有臨時使用權,而沒有產權即所有權。防空層的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嚴格來說應該是經過人防辦許可才能使用。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防空層的“國家資產”性質。我國《人防法》第三十七條“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人防辦,國有資產管理局(1998)國人防辦字第21號第二三六條款“人防工程是人防國有資產”“人防資產是國防資產組成部分,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人防資產屬于國家統一所有”等。
從以上這段話來看,大家應該知道是不是可以買防空層車位了。
1.防空層是屬于國家規定強制配套,具有特殊用途的設施,從屬性上來說,這就是國家性質的,不屬于任何人或者任何集體。但是,由于防空層只有戰時調用,平時可以在不改變結構的前提下許可使用。
2.防空層的分攤成本屬于業主,但是,防空層的面積不在公攤面積中。現在由于社會發展較快,而防空層只有戰時才能使用,很多小區都已經悄悄的未經許可改變了用途,用作日常停車位。人防單位也是睜只眼閉只眼,默不作聲罷了。
3.由于當下物業的日常操作,防空層在業主的心目中都成了固定車位,可賣可租。實際上,未經許可的防空層車位不享受任何法律保障。國家戰時無償調用,并且不承擔任何損失。
就該題中的沒有產權的人防車位那不是購買而屬于租用了。根據《合同法》規定租用最長期限不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需要重新簽訂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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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只要是公開買的就是合理合法的,前提是所有的業主都知道可以買,但是不去買的車位別人都買下來正常,本身也是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