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_私人房屋買賣一定要簽買賣合同嗎?
特邀律師
不只是房屋交易要簽合同,不論什么大宗商品,尤其是后來有爭議傾向的交易必須簽訂合同。
一旦出現爭議有依據維權。
題主說的不是很清楚。
首先,個人之間,這個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十八或未滿十八但十六周歲以上可以以自己的勞動解決生活的主體。
其次,合同的標的物“車輛”是否具有合法性,這是他的車嗎,是黑車嗎,他之前和別人簽過買車協議嗎?
最后,簽訂本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侵害社會、國家的公共利益。
如果以上都是沒有問題,那協議當然是合法的。
1、一般情況下,私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都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銀行轉賬還是現金支付打收條都可以,最好有證明。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因此對于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項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 2、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因為房產交易復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導致違約行為。為了能避免以后出現扯皮現象,需要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遵循的原則就是雙方責權利對等。 目前絕大多數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注明,但對于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應加入“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賣方(買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 3、必須標明付款過戶時間。在實際操作中買方會將房款分為首付和尾款兩部分在不同時間段打給房主。因此,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而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于房產過戶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戶時間。 4、必須注明費用交接時間。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附屬問題,屬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一定要注明水、電、煤氣、物業等各項費用的交接年月日。因為交接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同時如果是公房交易,對于物業、供暖等費用的交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5、必須有代理費明細單?! ?、買方必須見房主?! ?、必須學會使用補充協議?! ≠I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寫附加條款,將合同中對雙方的意思寫明,會減少后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