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_民法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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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可以說是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而且,《民法典》集合了物權、人格權、合同等諸多方面的內容,內容十分全面,體系也非常完整。那么,《民法典》的效力范圍有哪些?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解答這一問題。
一、民法典的效力范圍有哪些
《民法典》的效力范圍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所有民事活動,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并且效力及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般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分為六個: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一是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是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三是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范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是誠實守信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并不欺不詐;在締約后,守信用并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么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
五是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經濟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護國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經濟的公序包括指導的公序和保護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風俗,是指一國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占主導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倫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六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權利人行使民事權利時應當依法正確行使,不得背離權利應有的社會目的或超越權利應有的限度,以至于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的行使不是絕對自由的,應當受到國家法律、政策、社會公德等必要的約束和限制,從而協調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維持社會正常生活的秩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民法典》的出臺對于我國的立法進程而言可謂是意義重大,并且,民事法律關系與我們的生活也具有著密切的關系,幾乎我們在生活當中,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著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建議大家對《民法典》的內容認真學習,也歡迎各位讀者到華律網咨詢其他問題。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2、非法人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未經法人登記的人,是為實現某種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財產為基礎并供某種目的之用而聯合為一體的非按法人設立規則而設立的人。
3、民法上的自然人首先是具有自然生物屬性的人,從出生開始就獲得了民事主體資格。借助生殖輔助技術出生的人(如“試管嬰兒”),也同樣屬于自然人。同時,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還需要法律的承認。
4、法人組織是具有法人人格,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條規定確認了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是我國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
現代多數國家的法人理論認為,法人是區別其成員的個體意志和利益,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擁有獨立的財產和利益,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中國的民事立法對上述理論持肯定態度。
第二條【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民法調整范圍、調整對象的規定。
條文理解
民法調整的對象是民法規范所調整的民事關系,即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把握本條規定,一是要理解平等主體;二是要理解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三是要理解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四是要理解民法的調整機制。本條之所以用“民法”而非“民法典”的概念,是因為民法包括所有民事法律規范,而不僅僅限于《民法典》。
《民法典》根據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將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納入民事主體范疇,規定了三類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文可以看到,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的大類別沒有變化,但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下調了,同時明確規定了胎兒的繼承權等權利等,這些改動體現了民總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進一步深入,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時,也能用法律的武器更好的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