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殺死國家一級保護動物_為自救打死國家保護動物犯不犯法?
特邀律師
當然可以,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不過話說回來,想殺的話還真有些難,法律解釋是:在動物直接危害到人的生命時,人完全可以自衛。但一定是在動物直接危害行為發生時,如同刑法中對自衛的法律規定一樣。不能因為看到野獸出現,出于害怕就采取攻擊行動,這是違法的。不能把動物與人對等,如果認為動物危害人,就組織起來去捕殺,這是文明的倒退,是法律不許可的。假如你上山打鳥,突然樹叢中竄出一只老虎,雙方對視,你先開槍打死它的話會惹官司,可如果等它沖過來再開槍,恐怕……
據了解,我國涉及動物保護的法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但這部法律主要針對反走私、反盜殺等違法行為。
而沒有根據動物也會傷害人而立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由于人本身的生命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當人本身沒有犯法,而受到外來因素的威脅,是可以采取正當的防衛措施。
人和動物有區別。拐賣兒童,不嚴重的,重判,嚴重的,該殺。獵殺一級保護動物,重判,不至于殺。總之,還是以法律為依據。特殊時期,法律可以更嚴的執行。立法者考慮的更全面,我們普通百姓,還是相信法律為好。
此處不應叫正當防衛。而應該是緊急避險。
1,從立法意圖的角度,正當防衛主要是為了鼓勵公民與犯罪行為做斗爭,因此正當防衛的對象應為犯罪行為。
2,從語言選擇的角度,“對不法侵害者”指示的是人。“不法侵害”應該是指違法行為,而違法行為的主體只能是人。
因此當人被國家1級保護動物追殺,不可以采用正當防衛。
如果是緊急避險的話,答案是肯定的。
1,緊急避險針對的是危害,這種危害可能來至人為,可能來至自然,當然可以來至動物。
2,對特定動物的侵襲避險的,針對的動物應該是國家或者個人所有的動物,比如某人的狗,或者國家的華南虎。對于一只無主野狗的侵襲進行防衛顯然不構成緊急避險。
3,對特別重要的保護動物的避險應該是從限度和限制兩個方面考慮。限制是來至珍惜動物侵害的危險沒有其他辦法可以避免,比如爬樹等。限度是權益的權衡。對華南虎的侵襲當然可以殺死華南虎。人的生命是絕對大于動物的生命的。但是對于一些不太可能傷害人命的珍惜動物是不能殺死的,比如大熊貓。
看法官判定有沒有過當防衛 過當防衛的判定可以一下 一般如果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很危險危及你的生命 那么防衛致動物死亡不算過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