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加班工資怎么算_平時加班工資怎么算?
特邀律師
按前一種,月平均工作日和工作時數,都只是用來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一種平均算法,具體到加班時間還是要按實際情況來的,畢竟月份有大小,每個月的實際工作時間也是不一樣的,要是趕上2月份還有春節7天假,你還用21.75來減的話,豈不是要虧死。
事實上,勞動法上涉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都是以周為單位的,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院判決如果資料充分的話,都可以按小時數來確定加班時長。
具體到你的個人情況,還要看單位實行的工時制度,至少單位已經做到了勞動法規定的“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是否涉及加班要看具體工作時長,如果你每天實際上班時間是7小時,那么一周6天合計42小時,就不涉及到加班的問題了。
周六日上班可以安排補休,不發加班工資,所以這個約定說不上違法,
首先看基本工資,假設基本工資是每月3000,那么沒小時基本工資是3000/174=17.24元。
平時加班17.24*1.5=25.86元,就是周一到周五晚上加的班。
周末加班17.24*2=34.48元,周六周日加班,每小時這么多。
節假日:17.24*3=51.72元每小時。
主要是看基本工資
文字說明不夠直觀,且擬兩個栗子對照看看:
1、以2016年4月為例,假設公司清明放假安排與國家計劃同步(4月2日至4月4日放假3天),平時雙休日正常休息,無加班加點。若基本工資4000元,補助金2000元,兩項合計6000元,無績效工資及其它。4月份日歷天數共30天,應出勤天數20天(扣除法定節假日與雙休日),實際出勤天數21天(法定節假日為計薪日加1天)。實際工資=(6000/21.75)*21*(21.75/20)=6000/20)*21=6300元。
2、以2016年5月為例,假設公司五一放假安排與國家計劃同步(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3天),平時雙休日正常休息,無加班加點。若基本工資4000元,補助金2000元,兩項合計6000元,無績效工資及其它。5月份日歷天數共31天,應出勤天數22天(扣除法定節假日與雙休日),實際出勤天數22天(法定節假日為計薪日加1天,5月2日周一放假減1天)。實際工資=(6000/21.75)*22*(21.75/22)=6000/22)*22=6000元。
3、總結:
(1)工資=(月薪/21.75)*當月實際出勤天數*(21.75/當月應出勤天數)=(月薪/當月應出勤天數)*當月實際出勤天數
(2)應出勤天數為當月日歷天數扣除法定節假日與雙休日,要注意兩者是否重合。
(3)法定節假日為計薪日,實際出勤天數在應出勤天數基礎上加法定節假日天數。
一、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這個規定工資的基數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
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
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標準工作天數為 21.75。
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工資性收入÷ 21.75÷8小時×加班小時數×150%(或者200%或者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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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工作日加班工資,按《勞動法》的規定,為平時工資的150%,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平日加班工資應當按照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大家好我是湘村光仔
這位網友說加班的時間要怎么算是合理的,?
光仔來為你解答,這個問題光仔還沒搞明白題主是問時間還是加班費,所以這兩種可能我都幫你解答下。
加班時間合理的算法是,根據勞動法規企業員工上班時間每周不能超過四十小時,多余時間需算加班,另付加班費。一個月正班時間為21.75天,不是22天的。但現實中很多企業都是按22天計算。
加班費的合理算法是:
1,節假日3倍工資(基本工資÷21.75Ⅹ300%)
2,周未雙休日2倍工資(基本工資÷21.75X200%)
3,平常加班1.5倍工資(基本工資÷21.75X150%)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你謝謝
關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