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_形成權受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特邀律師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務實界,現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的案例中有所體現。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共有七個條文規定了訴訟時效的長短、起算、中止和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又用18個條文作了規定。后來,針對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就疑難案件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批復中對此問題有若干補充規定,基本上解決了在實踐中發生的問題。但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實際上并沒有做出規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解決了這一問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對無效合同,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由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事人也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合法的經濟秩序,保護交易的安全。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則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便可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利益也將變成合法的利益,這顯然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內容,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權,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當事人的撤銷權、變更權,具備解除情形或法定解除主體的合同解除權等。由于形成權的行使并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為特定行為即可產生法律效果,所以形成權不以對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為表現為必要的行使條件,更不能以形成權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作為其是否享有形成權的標準。
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
除斥期間的作用在于:時間經過,權利消滅。訴訟時效的作用在于:時間經過,抗辯權發生,權利不再享有以公權力為保障的強制執行效力。所以,除斥期間對權利的規制明顯更嚴格。
形成權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系改變,與需要相對人配合的請求權相比,其過于霸道,效力太強。
所以,形成權應當以更嚴格的除斥期間來規制。首先,建議盡快在訴訟時效內起訴。
其次,如果真的錯過了,還是可以起訴的。
復次,你可以起訴,但是對方有可能會以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抗辯,這個時候,法官會審查是否真的過了訴訟時效,如果過了,你就喪失了勝訴權,通俗來講就是你贏不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訴訟時效如果錯過了,還是有辦法去彌補的,這是個訴訟技巧,專業律師都是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