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房東反悔有協議怎么判_我后悔賣了回遷房,我反悔了,合同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我也遇到過這種事,08年朋友介紹的房子,朋友的同事因生意原因,資金緊張,要賣房子,我們簽了房屋買賣協議,第二天我付了全款,對方也交付了房子,因為對方當時還有八個月按揭才到期,想到期后再給我過戶,因為是朋友介紹的,所以就答應了,結果埋下了隱患,四,五個月后,房價很快上漲,到了約定日期,對方以各種理由拖延,不是生病,就是出差,就是不配合過戶,又過了三,四個月,對方明說:要么退錢給我,我退房子給他們。要么按現在的房子價格,讓我補錢給他們。后來實在沒辦法了,便開始準備各種證據,然后起訴了對方,勝訴后對方還是不配合過戶,最后還是強制執行的。前前后后耗時近兩年時間,心力憔悴!建議你一定保留好各種證據,包括合同,打款憑證,影音資料等等。希望你的事情能順利解決!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購買二手房,簽訂了買賣合同,現在房東反悔,想收回自己的房子,這種情況該如何要求賠償?
根據題主問題的描述,這是一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并且出賣人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題主有兩種選擇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1、繼續履行合同: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配合你辦理不動產權過戶手續;
2、違約損害賠償:以出賣人根本違約為由,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提出賠償。
下面我們具體分析一下:
繼續履行合同
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簽訂之后生效了,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無法繼續履行,否則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其履行。
題主如果想要求出賣人繼續將房屋賣給你,其實只需要讓出賣人配合你辦理產權。將房屋變更至你的名下。即可以完成房屋買賣。因為我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沒有去房管部門辦理過戶轉讓的,只有房屋買賣合同,并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因此如果你很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可以在出賣人沒有將房屋賣出之前立即起訴。起訴的時候同時申請將房屋查封,防止出賣人一房二賣,或者惡意轉移房屋。
違約損害賠償
如果對方在履行合同之前,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出將不履行主要義務,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題主可以自行選擇與出賣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一旦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對方存在違約情形,一般而言,房屋買賣合同中會對雙方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的約定,只要約定的違約責任,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都會得到支持。
但如果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如何承擔,通常來說交付定金的,有權向賣方主張雙倍定金賠償;如果房屋有漲價的,題主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房屋差價賠償。
總結
二手房買賣合同,出賣人不愿意履行合同,肯定可以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配合過戶;
2、合同中有違約責任承擔的情形,以合同約定為準(違約責任的約定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中無違約責任承擔的情形,交付定金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房屋漲價的,也可以向出賣人主張差價(房屋上漲后的價格—買賣合同中的成交價)
以上內容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關注唄。如果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農村拆遷安置房是給特定用戶安置使用的,有很多交易限制。建議你們去所在地的房管局咨詢。
如果該地的政策規定回遷房不允許買賣,那買賣合同可能無效。如果該協議本身存在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或者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的情況,可能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可能。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只要是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的,是不能僅因為反悔就會無效,就可以不履行的。除非能證明簽協議時是被強迫的,不然在自愿的基礎上不可能簽了字說反悔就返回。但是我國的不動產以登記為準,只要沒有過戶,房屋的所有權就還是你的。如果確實不想賣了,對方也同意,那要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金,也有賠付對方所遭受的損失。
事情已經發生了,我也是有做中介這方面的業務的,以下是個人拙見:1.中介介紹的,他難逃責任(你有沒有和中介私簽協議,例如他必須保證此房源的干凈,以及房主如果反悔他負何責任?)2,房主反悔是什么原因?安置房交易屬于民間法律案件,法院方面很難去走房產的正規程序,所以建議買賣中介三方私下“和平”解決。3.找律師咨詢。第二點應該是最后才去做的。請前輩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