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未遂量刑標準_入室盜竊未遂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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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盜竊未取得財務不能作為是犯罪未遂的原因,這里并不是嫌疑犯主觀上放棄取得財物,而是客觀原因造成嫌疑犯不能夠取到財產,所以不能夠作為犯罪未遂,而因作為既遂犯。在我國現行的刑法執行表中,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實現,原則上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條例規定,入室盜竊的量刑標準,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至3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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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是既遂還是未遂并不是決定是否能夠批捕的條件。對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即應當予以逮捕。所以,入室盜竊未遂仍然有被批捕的可能性。
入戶搶劫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里所說“戶”,應理解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于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人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戶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搶劫罪的入戶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并罰。
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