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后會被判刑嗎_刑事拘留一定被判刑嗎?
特邀律師
本人以前是民警。現在調離到其他單位了。根據我的辦案經驗來看。一般刑事拘留是三日,可以延長至七日。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結伙作案的情況,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批捕科報捕有7日。所以刑拘最長可以到37日。如果你是37日后被釋放。應該是不符合批捕條件。應該辦理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有些地方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可能存在不規范。取保或監視居住并沒有向你解釋清楚。取保或監視居住到期后可能存在不符合移訴條件。公安機關自行辦理了解除手續而并沒有通知你。所以你自己感覺被刑拘了37日后就不了了之了。案底應該是可以查到的,如果你沒有被公訴,查詢結果應該是撤案。撤案的案件不能算作有前科或有犯罪記錄。對你日常生活工作沒什么影響。如果你被公訴判處了拘役或緩刑。就叫做有前科。
刑事拘留是因為辦理刑事案件需要將嫌疑人羈押的措施,法律規定這個期限最長是37天,滿了37天之后接下來會有幾種可能的處理。
一是偵查機關認為符合逮捕的條件的,會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批準之后,刑事拘留就變更成了逮捕,案件繼續偵辦。
二是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檢察院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決定不予批準逮捕的,偵查機關通常會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就是人先放出來,但案件仍需進一步辦理。當然也有極少數情況下,刑事拘留之后發現抓錯了人,或者案件事實不構成犯罪,那就不管滿沒滿37天,都應當立即釋放。
刑事拘留,大部分都是會被判刑的。
一個人如果犯了法,警察把他投進看守所,頭三十七天,是一個搜集落實證據,完成檢察院批捕的階段,如果在這三十七天內,能夠取保候審,基本判處緩刑的可能大些。
如果在這三十七天內,沒有辦理取保候審,那就只能等著檢察院提審,然后是法院提審,最后就是開庭,開庭后十天左右,判決書才會下來,如果不服判決結果,犯罪嫌疑人有一個申訴過程,但是,大部分的申訴都是沒有用的,都會維持原判。
罪行較輕的,還有那些在看守所關押時間過長的,大多都會留在看守所,在那里干點雜活,如果刑期剩余超過六個月,都會送到各省市的監獄。一般女性罪犯,都會送到省的女子監獄,其他男性犯人,會根據刑期長短,首先送到入監隊,接受一個月左右的入監前的教育,入監隊再根據每個犯人的刑期,搭配送到下屬各個監獄。
目前國內的形勢,只要被刑事拘留,基本都會被判刑,那些極其個別的冤假錯案,畢竟是極少數的。
‘’刑事拘留37天改為取保候審判不判刑‘’?
依我之見:那要看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丶檢察院是否提起刑事公訴丶法院最后是否認定構成犯罪并有必要判處刑罰。
一,‘’刑事訴訟37天‘’,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拘留‘’的規定,說明刑事案件已經發生,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具有‘’先行拘留‘’的法定情節,比如,受害人現場指認丶犯罪嫌疑人身或身邊留下犯罪證據丶目擊證人證實…。而‘’刑事拘留37天‘’,還意味著該刑事案件屬于法定的重大有影響丶疑難復雜丶流竄作案丶團伙作案丶多次作案的才會延長至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37天。
二,‘’刑事拘留37天后取保候審‘’,意味著經調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丶管制,或單處罰金刑,而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即‘’兩危性‘’,不予逮捕,不致危害社會才會‘’取保候審‘’。
同時,取保候審后公安機關依法仍必須繼續偵查,終結后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三,如果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該刑事案件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該刑事案件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合理懷疑已被排除,犯罪嫌疑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并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的話,檢察機關對該‘’取保侯審‘’的犯罪嫌疑人必須依法作出提起刑事公訴的決定。
四,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該刑事案件,如果經法院審理亦確認犯罪事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指控罪名成立,且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嚴重,那么,本案例被告人那怕當初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了,仍然可能被法院定罪判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