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過程需要錄像錄音么_代書遺囑需要做錄音錄像嗎?
特邀律師
不需要,代書遺囑需要有代書人已經無利害關系的兩名以上的見證人。當然錄音錄像也可以。
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內容,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須經合法證明屬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可以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也屬于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 代書遺囑有效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 ①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②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③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并注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應該不會是同時,肯定有個先后順序,哪怕是間隔幾分鐘的時間。如果落款時間相同,但內容不同,則只有一份遺囑有效。有多份時間相同內容不同的遺囑,具體哪份有效哪份無效,應根據遺囑爭議的實際情況等由法院來判定。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但我國《繼承法》對口頭遺囑有特別的規定,即遺囑人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立口頭遺囑,一旦危急情況解除,就應該換立其它形式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對于此,我國《繼承法》的相關條款如下: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要有效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現場見證人;
(2)由見證人之一為代書寫;
(3)遺囑上須標明年、月、日;
(4)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因此,只要代書遺囑符合上述條件,即使沒有錄像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