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由誰負舉證責任_刑事案件誰負舉證責任?
特邀律師
“誰主張,誰舉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支持。“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基本要求。
我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jù),老百姓心目中的打官司是什么?就是自己的權(quán)益、利益被他人侵害、侵占了,請求法院給主持公平公正。現(xiàn)代司法制度,面對老百姓的訴求,為止爭息訴,設(shè)立一套完整的舉證責任制度。即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證明你所主張的事實存在,理由充分,訴訟請求合理合法,這樣才能在一起訴爭中取得勝訴。
被告對原告的反駁需要不需要舉證呢?積極的反駁需要舉證,消極的反駁則不需要舉證。這是因為積極的反駁存在事實,這就需要證據(jù)證明存在的事實,消極的反駁不是用事實反駁,所以不需要舉證。
舉證責任分配是個很專業(yè)的問題,實務(wù)中建議你咨詢專業(yè)人士。
另外,關(guān)于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有十幾類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最典型的工傷認定、勞動仲裁、醫(yī)療責任事故等。如有興趣,可查閱研究相關(guān)資料,這些問題都比較復雜,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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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您好,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在審判中可以舉出證據(jù)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但是,這屬于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quán),是權(quán)利,不是義務(wù)或責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辯護權(quán),也可以不行使辯護權(quán),而且不能僅僅因為其不行使辯護權(quán)就得到對其不利的事實認定或判決后果。
(一)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guī)則是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在審判中,公訴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而且其證明要達到法定的標準。被告人既沒有義務(wù)向法庭證明自己有罪,也沒有義務(wù)向法庭證明自己無罪。換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jù),僅對公訴方提出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疑,就是完成了辯護的任務(wù)。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辯護,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
除了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外,舉證責任的分配還有操作層面上的理由。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一方面,因為公訴方是訴訟程序的啟動者,是要求法院做出判決的人,所以公訴方應(yīng)該向法庭提供證據(jù)支持其要求和主張,“誰主張誰舉證”是在訴訟活動中確定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規(guī)則;另一方面,公訴方既然做好了起訴的準備,自然也處于舉證的便利位置,讓其承擔舉證責任也是順理成章的。
(二)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xiàn)。如果自訴人不能用充分證據(jù)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在開庭審判之前,法官應(yīng)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用裁定駁回其起訴;經(jīng)開庭審理之后,法官則應(yīng)當判決被告人無罪。總之,自訴人舉證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shù)幕卮稹?
1、案件的事實是用證據(jù)證明的事實。法律規(guī)定誰拿證據(jù)證明事實,就是誰負舉證責任,如拿不出證據(jù),就承擔不利的后果。2、刑事訴訟法49條規(guī)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按照上述規(guī)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