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的房子的性質_房屋拆遷和居委會有什么關系么?
特邀律師
拆遷征收是要依法收回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也就只與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宅基地)證的登記面積有關。住宅產權70年自動續期就包含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住宅性質的使用權。土地價值的稀有性,決定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是無限的。遇拆遷征收,要求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司法強制的。拆遷征收與人口的關系找不到法律依據!
農村拆遷屬于征地拆遷,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農民拆遷安置房常見有兩種性質的房屋:
一是在集體土地上由村里統一規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只供農業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不允許上市交易,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否通過流轉交易的改革目前處于探討階段。
二是由于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一些城市的近郊鄉村變為城中村,征地拆遷后農民成了失地農民,農業人口將轉為城鎮戶口,這種情況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劃拔土地建房,這種房屋性質是不完全產權的房屋,5年內不準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時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當然其它情形的安置房,如商品房條件好的農民也可以自已用補償資金自行購買。
您好,您的這個問題,我們從居委會性質,房屋拆遷的有權主體、注意事項等方面進行簡單分析。
1、居委會性質
“居委會”也就是“社區居委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即城鎮居民的自治組織,地位類似于農業區的村民委員會,工作服務的對象為城市、鎮非農業居民為主。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2、有權征收主體
在我國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進行的征收拆遷,其有權主體為市縣級政府。
土地管理法以及實施條例中規定,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也就是說不論是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拆遷的主體應該是市,縣人民政府。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居委會顯然是不具備征收拆遷主體資格的。
3、注意事項
在實際生活中,居委會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同時對本居民區的情況最為了解,所以說當拆遷來臨,某些地方的居委會,就充當了拆遷征收的馬前卒,挨家挨戶走訪、勸簽,作為被征收人請注意,居委會僅僅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并非有權征收主體。如果補償不合理,難以保障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有權拒絕。同時依法維權理性維權,以爭取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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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后分的房子的使用年限是70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國有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居住用地為7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70年一般是這樣的,個別的,門面房之類的是 50年的。不過有個開發商開發土地時,他不一定是買了塊70年的土地,搞不好為了節約成本買了塊只有50年的土地,或者更短時間,買房子時,一定問清楚。
這個主要是看拆遷之前的土地性質和現在的土地性質有沒有區別,如果是集體土地性質,那就是土地的使用年限50年,如果是國有土地性質的,土地的使用年限就是70年,但是,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屬于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