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繼承父母房產的法律規定_新民典法父母的房產子女怎么繼承?
特邀律師
原則上是這樣。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所以,父母可以將自己的房產給所有的子女,也可以給某個子女,這是他們的權利。公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每個人都不應當妨礙和干預財產權人行使其權利。
這里要說明一下,我們常常有以下誤解,將繼承遺產與承擔贍養父母義務直接等同。例如:
1、父母遺囑中沒有將財產給自己,自己不承擔贍養義務;
2、父母遺囑中留給自己的遺產較少,承擔較少義務;
3、放棄繼承父母財產,可以不承擔贍養義務。
這些都是對繼承權與贍養義務的誤解。父母生育并養育子女,作為子女便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這個義務與是否有遺產繼承以及遺產繼承的多少沒有任何關系。孝順父母既是社會風俗,也是法律強制性要求,孝順也不應當保有功利性的意圖或想法。
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謝友邀請!
你所提出的問題?我的看法是:在我國的法律上,應該是兒女共同繼承平分父母的房產。兒女除了性別不同外,都是你的骨肉和血脈相連的親人!不給他/她們,給誰?如果我是你,一視同仁對待。但是我不知道你是怎么想?還是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你即然提出這樣的問題?我認為你有重男輕女的傾向和封建意識!否則,你是不會提這種問題?對嗎?好了,希望能夠幫到你,千萬要消除心中的那些封建陳舊的思想觀念!兒女都是你的后人和合法權益的繼承人。
謝邀。
《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如果父母去世前有留下遺囑,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若沒有留下遺囑,則按照法定順位進行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父母去世后,他們的繼承有就有他們的父母和你們這些子女作為繼承人共同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一般是按繼承人數均等繼承。
當然,父母基本不可能同時過世,所以一旦有人過世便發生遺產繼承,他的繼承人要以他過世時在世的繼承人為準,再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這樣計算下去。例如,父親先于母親過世,這個時候就發生繼承,父親的繼承人有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還有,這里可能還會有代為繼承問題。例如父母有多個子女,有的子女在父母去世前便已經過世,但作為孫子是可以代其父母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這個就是代位繼承。
很多父母在買房時,為了避免日后孩子繼承房產時的麻煩,而打算直接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但是又擔心因子女婚姻問題引發財產糾紛,于是便在購房時同時寫上父母和子女的名字,以為這樣做將來子女繼承時直接去掉父母的名字就可以了,省去了過戶手續和費用。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物權是以登記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只要是房屋權屬證書上登記了名字,就是房屋產權的共有人。當然,登記時可以不約定份額,即是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份額,即按份共有。但是,無論哪種形式,均需要通過辦理繼承手續或者生前通過贈與、買賣等方式,實現父母的產權份額轉移給子女。當然,這需要承擔相應的過戶費用。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份額,雙方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有些地方要求繼承必需辦理公證,就涉及到公證費用,這個費用較高。但是,按照國家規定,繼承公證并非必要手續。
房產同時登記在父母和子女名下,雖然在繼承時不能節省過戶費用,但是,可以起到對房產的控制作用。例如,未經父母同意,子女無法擅自出售房產或者轉讓房產份額。曾經有一個案例,有一對夫婦全款為兒子買了一套住房,登記在兒子一人名下。后來兒子結婚,婚后,兒子未與父母商量,擅自將房產過戶到媳婦名下。后來兒子媳婦離了婚,房產自然歸了媳婦所有。再后來,兒子因意外離世,結果媳婦不再允許這對夫婦看望自己的孫子。這對夫婦氣不過,想要討回房子,結果可想而知,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類似上面的案例現實生活中并不鮮見,因而,將房產登記在父母和子女名下名下不失為一種避險方案。為了減少子女日后繼承過戶的費用,這種情況最好是約定按份共有,例如約定子女占99%份額,父母占1%的份額。這樣一來 即使繼承需要公證,按照1%房產份額公證的費用也不高。
如果是父母唯一的住房,想寫子女的名字,在現階段是不建議的。不過在《民法典》生效后就比較容易了,房子可以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同時設立居住權直至父母百年。這樣就保證了老有所居。而對于多子女家庭,父母買房還是寫自己的名字為好,房產可通過遺囑的形式來處置。
具體要看該房屋購買時間。如果是你父母婚后購買的房屋,雖然登記在你爸爸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媽媽去世后,一半房屋屬于遺產,子女和你爸爸及媽媽的父母(如在世)平均繼承。如果是你爸爸婚前購買的房屋且登記在你爸爸名下,屬于你爸爸個人財產,你媽媽無份額,你們無法繼承。